因为
食品伙伴网
见:http://bbs.foodmate.net/thread-248327-1-2.html。
其中,支持可口可乐的网友认为,可口可乐对有关饮料中咖啡因的添加符合国标GB2760的规定,产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符合质检总局颁布的《
支持可口可乐的部分网友的发言摘录如下:
网友无名丫丫:我认为在这场官司里属于比较有利的还是可口可乐,因为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条文来支持,而且GB2760中的咖啡因限量也是合格的。食品标签,风险评估等,在食品行业是比较薄弱的,但这几年在这方面上已经普遍得到重视了,相信慢慢会好的。添加剂、过敏源、转基因等都应该在标签上逐步规范。
网友boutiona:王海的主张,从法律条文上来说找不到明确的依据。通过可口可乐和红牛这两种产品的对比也不构成诉求的依据。另外,要求收缴10亿元利润的要求也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可口可乐公司没有违反中国法律。
网友黑夜蝴蝶:可乐公司的标识是符合国家标签规定的,虽然王海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他应该好好研究下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网友lik:事实上可口可乐没有违法,GB2760规定咖啡因的限量为0.15g/kg,而可口可乐的算下来是0.12g/kg,从法律上讲加咖啡因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否需要标注:不适应人群:儿童,我认为是有必要的。
网友gsp1215:**肯定,可口可乐公司的可乐型碳酸饮料没有标注:“不适宜人群:少年儿童”。并不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产品标准。在2008年11月1日实施的GB/T10792-2008碳酸饮料(汽水标准 第8条 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也没有说明可乐饮料必须标注:“不适宜人群:少年儿童”。所以说王海状告可口可乐的结果不言自明。可口可乐在接到状告之后可能就要加上:“不适宜人群:少年儿童”。
网友alata:多日不见王海,为炒热关注度实在不奇怪。中国法律是2760 允许可乐型饮料使用限量150mg/kg, 对普通食品只要没强调其成分,就没有规定要标出含量更没有要求警示语。红牛是保健食品按国家规定要求标“不宜人群”。卫生部批准2760中的*高限量低于美国FDA评价的“可乐型200mg/kg是公认安全的”(可查美国FDA网址。中国主权不容侵犯,我们要遵守的是中国法律,王海你是哪国人?
网友FattyBoy:只有象征性的意义。中国现在真正要大力改善的是初级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早饭摊点夜排档的问题一堆没人去管,整天花大力气抓类似可乐肯德基这种大品牌的小辫子,真是力气花错了地方。国外成熟的大企业对食品安全的关心一点不亚于政府,因为食品安全就是他们品牌价值的*大保障。打假也找个好对象找个对人民有真正意义的对象吧。
支持王海的网友认为,王海的做法能够促进企业生产、包装、销售的进一步规范,促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进一步完善,*终有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维护,推动社会文明和进步。
支持王海的部分网友的发言摘录如下:
网友zhg.lee:社会需要这样的人,也希望我们的食品企业能够提高警惕,以开放的心态面对社会舆论和各方面的监督,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为企业负责更为为消费者,生产安全、放心、营养的产品!
网友threehairs:王海并不是为了告胜诉或真要10亿利润,只是在给制订标准的人们提个醒,制订标准也要与时俱进了,否则还会有太多的三聚氰胺事件出来的。另外,如果说符合标准规定的就是合格的,那三鹿奶粉就是合格的了。至少在标准出来前它是合格品。
网友bbfb918: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总是跟不上社会的发展,中国的质量标准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来说,有时候表现的相当幼稚,此次起诉,法律上可能不会胜诉,更多的是以此引起社会的关注从而推动相关措施的改进。
网友有所为有所不为:不管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客观上,是能够推动产品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像可口可乐这样的百年老店,品牌企业,已经不能仅以符合法律法规,不违反当前中国制度基本底线为要求,更应尽社会责任和树立引导榜样为企业风范,况且就中国目前的制度建设和监管水平而言,滞后和落后处屡见不鲜,国际大公司在进入中国之前早已研究透了。
网友fgxy1001;从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可以看出,咖啡因作为中枢神经兴奋剂和致瘾物质对消费者特别是少年儿童的健康可能存在危害,可口可乐公司应当却未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咖啡因的含量并进行相应警示说明是违法行为,王海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可能胜诉的!
网友szj1220:支持王海,细节才能看出一个企业的好坏,不能因为名声在外就网开一面。有的网友说王海本末倒置,但是我不这样认为,打假是手段也是目的,但是还有一个目的是适当的补偿,试问哪个人愿意花自己的钱整天和别人打官司?
食品安全大家关注,感谢以上的朋友和在食品论坛中参与讨论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