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局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

百检网 2021-11-15

    中新网12月19日电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通知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所有产品(特别是非药品类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无批准证明文件、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名以及厂址无中文标识的产品;不得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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