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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生产加工场所、场地使用权证明(房产证、建筑许可证或租房协议等;生产加工场所总平面图、平面布局图;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图;主要生产设备、卫生设施清单;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名单;食品检测人员、仪器和检验项目清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材料。
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应提交的材料,和食品生产加工者所需材料基本相同。
食品从业人员依法取得的健康合格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三年内不得再申请。
据了解,《食品卫生许可证》共有三种,分别为“《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摊贩《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食品摊贩《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一年;“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长不超过六个月。
《办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应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以方便消费者监督。同时,《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和出租。
违规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于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撤销其《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依法可以撤销《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同样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