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
其实早在2006年,广东已先行一步试行
目前,国内食品生产企业多数规模小,大部分生产企业科技含量低、管理水平低。在这样一个“大盘”下,我们可以借鉴的国外食品召回方式有两种,比如,美国食品投入市场前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认证,投放市场以后,政府抽查上市食品与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责任完全由企业承担。欧洲国家的食品在投入市场前由政府对生产和销售进行管理,对产品进行认证。如果将这两种模式套用到食品召回上,美国式召回制需要民间认证机构的勃兴和企业自觉维护产品质量的意识,而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大多数食品生产企业还处于依赖于产品盈利的前阶段,食品召回会造成它们在产品销售上的利润损失,即使正规大型国内食品生产企业也缺乏主动召回缺陷食品的动力,这也就造成了美国式食品召回模式的实施困难。
目前,我们的食品管理基本还比照欧洲式,即政府包揽食品管理的全过程,并定期公布食品质量检验名单,“强迫”质量缺陷食品从市场退出,等于政府替企业强制召回。欧洲式食品管理模式,需要一个更全能的政府,事事亲为,无一遗漏。可面对星星点点、数目繁多的国内企业,政府相对于市场的监管力量是很薄弱的。
笔者以为,政府应为食品召回作好如下准备:逐步放开认证市场,加大对国内民间食品质量认证机构的培育,使其成为政府食品质量认证机构之外的另一支重要力量。一旦出现缺陷产品企业不召回的事例,政府不但要督促其全部召回,而且可以采取经济惩罚、媒体曝光、鼓励消费者集体索赔等方式,将政府力量、民间力量、法律的力量、市场的力量整合起来,让企业感受到失信后付出巨大代价的痛。食品召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