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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精神,简化程序,方便进出,自2006年4月1日起,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标签审核将与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再实行预先审核。
公告指出,自2006年4月1日起,各级受理机构不再受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预先审核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强制要求凭《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报检。
公告强调,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已经取得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继续有效,如进出口食品标签与审核证书上标注内容相符,可免于标签审核。因相关新标准对食品标签要求发生变化而需要换发新证书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换证,受理换证日期截止到2006年5月1日。此后,因法律法规或标准对标签要求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新要求的证书自动作废。
针对公告内容,国家质检总局同时要求,各地检验检疫部门要高度重视标签审核制度的调整,做好标签审核制度调整后的宣传、说明和咨询工作,切实做好调整后的标签审核工作,妥善处理标签不合格货物,统一按检验检疫收费标准收费,不再收取标签审核费,提高工作效率,热情为企业做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