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说法:待检产品被私自出库
据了解,7月5日,天津河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一库房内发现,“三鹿原味酸牛奶”生产日期赫然是2005年7月6日。拆开包装箱后,里面一千克袋装原味酸牛奶的生产日期也是6日。执法人员在司机提供的发货凭证上确定这批酸牛奶是在本月4日发出的。质监执法人员指出,从现场检查情况来看,这批“三鹿酸牛奶”已经涉嫌伪造生产日期。
三鹿集团副总经理蔡树维昨天表示,他们公司的调查结果是:销售部与仓库管理个别人员违反公司产品出厂管理规定,将7月4日下线的并正在检测过程中的产品提前出厂。
三鹿表示,公司已对销售部、仓库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其中主管厂长被扣发20%的年薪。
专家质疑:日期到底以哪个为准
此次,三鹿集团拿出的证据就是《产品质量法》释义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释义,“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它是产品的产出日期”;还有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关于确定乳制品生产日期的函》:“据此,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炼乳等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在罐装、封口、冷却降温后,并将继续发酵的时间(指发酵乳和检验时间计算在内。”三鹿认为,该批产品2005年7月4日下线,标注生产日期为2005年7月6日,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中国奶业协会理事王丁棉不赞同这个观点,他告诉记者,对《产品质量法》释义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来进行解释,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只是一个行业协会,不是立法和执法机构,从法律的角度看,该释义函不具备法律效应。王丁棉表示:就他个人来看,这是一封措辞非常“含糊”的函,只是为企业违规找一个“挡箭牌”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