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MDCG小组发布了与SARS-CoV-2相关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性能评估的指导文件,用以指导制造商在98/79/EC指令或者法规(EU)2017/746符合性评估的背景下对指定的SARS-CoV-2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s)进行性能评估。这份指导文件所涉及到的SARS-CoV-2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包括用于检测或定量 SARS-CoV-2 核酸、抗原以及检测或定量 SARS-CoV-2 抗体的医疗器械。
总体要求
制造商在做SARS-CoV-2相关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性能评估时应考虑以下方面的要求:
▪SARS-CoV-2相关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性能评估应与*先进的(state-of-the-art)带有CE标识的IVD进行直接比较。
▪抗SARS-CoV-2测试中,新器械的整体性能应至少与同类*先进器械的性能相当。
▪SARS-CoV-2相关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性能评估应在相当于欧洲人口的人群中进行。
▪如果在性能评估中出现不一致的结果,则应通过下面一项或多项措施尽可能解决:
在其他器械中评估不一致的样品;
使用替代方法或标记;
对患者的临床状态和诊断进行复查;
后续样品的测试。
▪对低阳性样本的重复检测中确定导致假阴性结果的整个系统故障率。
针对灵敏度和特异性研究,制造商应考虑以下要求:
▪选择用于性能评估的阳性标本应可以反映各自疾病的不同阶段、不同的抗体模式、不同的基因型、不同的亚型、突变体等。
▪对于打算与血清或血浆一起使用的体外诊断器械,阳性样本应包含25个“同**”新鲜阳性血清样本(采样后≤1天)。
▪血清转换面板应从阴性出血开始,并应尽可能反映狭窄的出血间隔。如果无法实现,需要给出理由。
▪需要定义性能评估中使用的阴性样本,以反映器械预期的目标人群,例如献血者、住院患者、孕妇等。
▪应使用重复反应(即假阳性)结果导致个体对目标标记呈阴性的频率来计算特异性。
▪对于打算与血清和血浆一起使用的体外诊断器械,性能评估应证明血清与血浆的等效性。应该证明至少 25次阳性捐赠的敏感性和25次阴性捐赠的特异性。
▪用于测试除血清或血浆以外的体液的抗SARS-CoV-2 器械(例如尿液、唾液),应满足与血清或血浆装置相同的灵敏度和特异性要求。在待批准的器械和各自的血清或血浆器械中,性能评估应检测来自同一个人的样本。
▪对于从呼吸道分泌物测SARS-CoV-2 的器械,应将它们在所有声称的样本类型上的性能与鼻咽拭子的NAT测试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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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干扰和交叉反应研究,制造商应根据试剂的组成和器械的配置来选择要评估的潜在干扰物质。在适用的情况下,制造商应包括以下样本:
▪代表相关感染的样本;
▪那些来自多产的人(如怀孕超过一次的妇女)或类风湿因子 (RF) 阳性患者;
▪那些含有表达系统组分的人抗体,例如抗大肠杆菌或抗酵母。
抗凝剂:对于打算与血浆一起使用的体外诊断器械,性能评估应使用制造商指定用于器械的所有抗凝剂来验证器械的性能。每种抗凝剂至少50个血浆样本(25个阳性和25个阴性)来证明这一点。
批量测试:对于SARS-CoV-2 抗原和抗体检测,制造商的批次检测标准应确保每批次一致地识别相关抗原、表位和抗体,并适用于声称的样本类型。
自检:用于自检的体外诊断器械应满足与专业使用的相应器械相同的灵敏度和特异性要求。性能评估的相关部分应由适当的外行人员执行(或重复),以验证器械的操作和使用说明。为性能评估选择的非专业人士应代表预期的用户群体。
除了以上通用要求外,此指导文件还就以下六种类型SARS-CoV-2 体外诊断试剂的诊断的灵敏度、分析灵敏度和特异性提出了额外的要求:
▪针对SARS-CoV-2(抗SARS-CoV-2)抗体的一线检测(包括快速检测):仅 IgG、IgG与IgM和/或IgA联合以及总抗体。
▪检测抗SARS-CoV-2 IgM和/或IgA的检测方法(包括快速检测)。
▪抗 SARS-CoV-2 的验证或补充检测。
▪抗原 SARS-CoV-2 检测。
▪针对 SARS-CoV-2 RNA 的核酸扩增技术 (NAT) 分析。
▪SARS-CoV-2 抗原和抗体自检的附加要求。
*后要提醒制造商的是,这份指导文件将会是未来几个月根据法规(EU)2017/746条款9的要求采用通用规范的基础,但是随着新冠的不断发展,内容可能会根据新的新科学技术与知识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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