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认证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认证活动的通知》(国认监〔2019〕4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认证机构认证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市监认证〔2019〕18号),推进认证机构加强技术能力建设,引导认证机构形成良性的自我完善机制,现组织各认证机构按以下要求进行自查。
一、自查范围
已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和CNAS已受理其申请但尚未获得认可的所有认证机构。
二、自查重点
认证机构自查工作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落实《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认证活动的通知》(国认监〔2019〕4号)。
(二)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认证机构认证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市监认证〔2019〕18号)。
(三)在CNAS认可要求方面,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合规性。例如:对未持有有效行政许可资质的组织颁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范围大于营业执照范围或行政许可范围;行政整改未得到行政部门批复即恢复生产或认证;认证证书信息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如FSMS认证证书缺少专项技术规范,EnMS认证证书缺少实施规则);不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要求(如环评、安评)等。
2.诚信性。例如:认证人员经历造假;认证人员能力评价与证实过程不实;未实施审核即颁发认证证书;不同组织的审核记录雷同或同一组织不同审核时期的审核记录雷同;审核记录与组织实际情况不符;认证过程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申请评审、认证决定专业支持人员未实际提供支持等。
3.审核有效性。例如:审核人日数严重不足;审核组专业能力不足;在申请评审、审核方案策划、审核安排、审核实施或认证决定过程中出现严重偏差,影响认证审核有效性;未对影响审核有效性的关键过程、重要环境因素、重大危险源实施审核,或未对适用的重要法律法规的合规性评价实施审核;认证机构体系运行出现系统性问题,影响认证审核有效性;组织的不符合纠正措施不到位等。
4.能力分析与评价。例如:将不具备能力的审核员评价为具备能力;未经能力证实即评价为有能力等。
5.认可范围与标识。例如:超出获CNAS认可的范围发放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认证证书;在CNAS认可的范围内颁发不带CNAS认可标识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获多个认可机构认可的除外)等。
6.认可范围的专业支撑。例如: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不具备CNAS要求的专业审核员人数;认证机构能力不足以支持认可业务范围等。
三、发现问题处理
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证机构应分析原因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对于不具备能力的认证人员,应撤消相应的能力资格;对于认证机构能力不足以支持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应主动向CNAS提出注销认可资格的申请;对于认证机构能力不足以支持认可业务范围的,认证机构应主动向CNAS提出注销认可业务范围的申请;对于影响认证证书可信性的,认证机构应对认证资格做出适当的处理;涉及超认可范围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对认证资格做出适当的处理并及时收回认证证书。
四、自查报告
(一)犠圆楸ǜ嬗χ辽侔括以下内容:
1.认证机构负责人对此次自查工作全面真实的自我声明;
2.自查实施情况,应至少包括自查工作策划方案、自查实施过程、自查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采取的纠正及纠正措施、产生的后续效果或自查后形成的自我完善机制、自查发现不满足CNAS要求提出注销已认可的专项/分项认可制度或认证业务范围、处理的组织数量、处理的认证人员数量等方面。
3.自查结果报表(
(1)自查发现问题
(2)问题涉及的组织数统计
(3)自查后处理的组织数统计
(4)问题涉及的认证人员数统计
(5)自查后处理的认证人员数统计
(6)自查后向CNAS申请注销的认可业务范围
(二)牨ǜ媸奔洌
请认证机构于2019年8月3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自查报告和其电子版本同时报送CNAS认可一处项目主管。
五、后续措施
CNAS将根据认证机构的自查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并在后续的例行评审和专项监督评审中跟踪认证机构自查的效果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附件: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