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42号公告《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公告》

百检网 2021-11-18

2009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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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自2009年9月1日起,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颁发(含变更)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须列明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有效期限5年。
  2009年8月31日之前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证书的转换采取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来完成。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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