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人不得进口,销售或使用
- 加工过的石棉纤维;
- 含有加工过的石棉纤维的产品,除非这些石棉纤维是石棉分解而成并集成到到产品,结构或基础设施中;或
- 石棉含量大于痕量的消费品。
2.任何人不得制造
- 含有加工过的石棉纤维的产品,除非这些石棉纤维在本条例生效之前是石棉分解而成并集成到产品,结构或基础设施中;或
- 石棉含量大于痕量的消费品。
新的石棉条例(SOR / 2018-196)没有明确定义“痕量”。但是,为了说明,指导性文件已经准备并将公示,以提供有关在消费品中天然存在的石棉超过痕量的禁止信息。
禁止石棉和含石棉产品的条例(SOR / 2018-196)将于2018年12月30日生效,而现行的石棉条例(SOR / 2016-164)将据此予以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