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第3(3)条款款定义,物品(Article)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它被赋予了特定的形状、外观或设计,比它的化学成分更能决定其*终功能的产品。
- 依据第7(2)条款“关于物品内物质的通报”的规定,带有候选清单内高度关注物质的物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若符合以下条款,应按要求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提交一份通报:
- 物品中的高关注物质的浓度大于0.1%,及
- 每个生产商或进口商每年持有的物品中的高度关注物质的总量大于1吨
- 依据第33条款“关于传达物品中物质信息的责任”的规定,带有候选清单内高度关注物质浓度大于0.1%的物品的供应商,应向物品接收者提供充足信息(至少应包含高关注物质的名称),确保供应商安全使用物品。
为帮助企业更好地遵守REACH法规,特别是其中的第7(2)条款和第33条款,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于2011年4月颁布了一份指南文件。据该指南文件显示,应将一件“物品”中高关注物质0.1%的限值用于“整件物品”(复杂物品或整件产品)。而在第4版指南文件中,明确将0.1%的限值用于“整件物品中的每一件物品”(整件物品中的每种组件)而非“整件物品”。
因此,按*新的指南文件解释,目前,判断产品是否符合REACH要求,需视产品中每一个物品中的SVHC是否都符合0.1%的限值要求,而非折算到整机后再判断是否符合要求。如物品中有SVHC超过0.1%,只需做到33条款要求的传递信息及7(2)条款中的通报要求,则也是符合REACH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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