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4日,欧盟官方公报正式发布法规(EU)2017/1000将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及相关物质加入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附录XVII中,成为REACH附录XVII第68项管控物质。法规将于2017年7月4日生效。
新增第68条详细内容如下:
物质名称 | 限制内容 |
全氟辛酸(PFOA) CAS No 335-67-1 EC No 206-397-9 及其盐类 包含任何含有一个直链或支链全氟庚烷基团(化学式为C7F15-),直接连接在另一个碳原子上作为其结构的相关物质(包括其盐类和聚合物)。 包含任何含有一个直链或支链全氟辛烷基团(化学式为C8F17-),直接连接在另一个碳原子上作为其结构的相关物质(包括其盐类和聚合物)。 以下物质不包含在内: C8F17-X,X=F,Cl,Br C8F17-C(=O)OH或C8F17-C(=O)O-X′或C8F17-CF2-X′(X′ =任何基团,包括盐类)。 | 1. 2020年7月4日起,不得生产该物质或将其投放市场。 2. 2020年7月4日起,当PFOA及其盐类的浓度等于或大于25ppb,或PFOA相关物质单项或总含量的浓度等于或大于1000ppb时,不得用于以下产品的生产或投放市场: a. 作为其它物质的组分; b. 混合物; c. 物品。 3. 第1条及第2条的实施时间如下: a. 2022年7月4日起: (i) 用于制造半导体的设备; (ii) 乳胶印刷油墨。 b. 2023年7月4日起: (i) 用于保护工人健康和安全的纺织品; (ii) 用于医疗纺织品、水处理过滤、生产过程和污水处理的膜; (iii) 等离子体纳米涂层。 c. 2032年7月4日起, 适用于除指令93/42/EEC范围内的可植入医疗设备以外的医疗设备。 4. 第1条及第2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 法规850/2004附录I的A部分所列的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 b. 在生产碳链长度等于或短于6的氟化物时,不可避免产生的该类副产品; c. 符合本法规Article18(4)中(a)到(f)将被用于或正被用作运输分离中间体的物质,; d. 物质、另一物质的组分或混合物,将被用于或正被用于: (i) 属于指令93/42/ EEC范围内的可植入医疗设备的生产; (ii) 应用于胶片、纸张或印刷版的感光涂层; (iii) 半导体光刻工艺或化合物半导体蚀刻工艺。 e. 2020年7月4日前已投放市场的浓缩灭火泡沫混合物以及将被用于或已被用作生产其他灭火泡沫混合物的浓缩灭火泡沫混合物。 5. 以上第 2(b)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的灭火泡沫混合物: a. 2020年7月4日前投放市场的;或 b. 根据第4(e)生产的,当用于培训用途,对环境的排放量*小化且收集的废物被安全处置。 6. 以上第 2(c)条不适用于: a. 2020年7月4日前投放市场的的物品; b. 根据第4(d)(i)生产的可植入医疗设备; c. 涂有第4(d)(ii)所述的感光涂层的物品; d. 第4(d)(iii)所述的化合物半导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