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0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正式公布
第15批SVHC候选物质
序号 | 物质名称 | EC号 | CAS号 | SVHC属性 | 用途 |
1 | 苯并(a)芘 (BaP) | 200-028-5 | 50-32-8 | 致癌性(条款57a); 致突变性(条款57b); 生殖毒性(条款57c);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条款57d); 强持久性、强生物累积性(条款57e) | 非有意添加,一般为生产过程中的副产物或杂质存在 |
169种SVHC物质清单请见:http://echa.europa.eu/candidate-list-table
苯并(a)芘其他管控要求介绍
物质名称 | 法规名称 | 管控要求介绍 |
苯并(a)芘 (BaP) | REACH法规附件XVII | 1.填充油、轮胎或轮胎零件中的含量≤1 mg/Kg; 2.能长期或短期重复直接接触人体皮肤或口腔的 3.玩具,包括儿童运动器材和儿童用品≤0.5mg/Kg。 |
德国GS | 1.可放入口中的材料,和皮肤长期接触或和皮肤短期重复接触的玩具材料≤0.2mg/Kg; 2.和皮肤短期接触的玩具和皮肤长期接触或和皮肤短期重复接触的非玩具材料≤0.5mg/Kg; 3.其他和皮肤短期接触的材料≤1 mg/Kg。 |
企业责任
如果以下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物品制造商和出口商需在这种物质纳入清单起六个月内向ECHA通报:
i.物质在物品中的含量超过1吨/年/制造商或出口商
ii.物质在物品中的重量百分比浓度大于0.1%
CTI建议
随着SVHC候选清单的不断更新,企业面临的管控要求越来越多。企业需提高自己产品的风险意识,在物质列入SVHC候选清单后六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完成物品中的SVHC通报。建议企业及早对供应链展开调查,以从容应对法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