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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通知里关于“一企一证”的实施具体表述为:
(一)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对具有生产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仅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生产许可、变更、延续申请。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组织审查、作出决定。
(三)食品生产者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向省、市或者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并提出申请。其中,许可事项非受理部门审批权限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审查,按照规定时限作出决定,由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决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副本中注明许可生产的食品类别。
关于“一企一证原则”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变更前后差异对比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药总局令第16号)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令第129号) |
第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 |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机关,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除外。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 | 第八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四) 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 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