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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再次公开征求《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百检网
2021-11-22
为加强对
食品
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标识标注行为,7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再次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此稿为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20日通过司法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的“修改版”,征集意见期间共收到食品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2597条,采纳707条(含部分采纳409条),不采纳1890条。
根据之前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做了以下三方面的修改:
一是对标识所用文字、进口食品标识、贮存条件、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警示标志和警示语等标注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
二是对食品名称、配料表、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的管理进一步细化要求,实施严格管理。
三是对特殊食品标识的特殊要求、食用农产品的标注要求等进一步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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