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批)》及相关合格评定制度的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批)》的解读文件、《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解读文件,并形成征求意见稿。2019年7月10日,正式发布了关于达标管理目录以及合格评定制度解读文件的征求意见稿。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批)解读文件
(征求意见稿)
一、有关《达标管理目录》中产品范围的相关问题
问题1:空气净化器、加湿器、除湿机是否属于**批达标管理目录产品?
答:根据《达标管理目录》对于空气调节器的定义和描述,主要适用于整体式空调器(窗式、穿墙式等)、分体式空调器(挂壁式、落地式等)、一拖多空调器等制冷量在 14000W及以下(一拖多空调时,按室外机制冷量计算)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具。空气净化器、加湿器不具备制冷功能, 因此不在《达标管理目录》范围内。
问题2:空调多联机应如何界定产品范围?
答:空调多联机属空调系统,其各部分在市场上单独销售,因此在达标管理目录中也单独管理。不论室内机还是室外机,若该部分可应用于额定制冷量≤14000瓦范围内,则应属于达标管理目录范围内,若该部分只应用于额定制冷量>14000瓦,则不属于达标管理目录范围内。
问题3:干衣机是否在达标管理目录内?
答:干衣机虽然外观与洗衣机类似,但其核心功能为干衣功能,因此不具备洗衣功能的干衣机不在达标管理目录内。
问题4:有关电热水器的判定问题
答:电热水器指通过电加热管、电热膜等电加热元件将电能转化为热能,并将热能传递给水,使水加热至低于沸点温度的器具。具备该功能的产品即为电热水器,而与其外观形态,是否与其他产品集成在一起无关,如厨房、卫生间使用的快热式电热龙头等均应按电热水器处理。
问题5:《达标管理目录》中打印机的“印刷幅宽”应如何理解?
答:印刷幅宽,为打印机实际可印刷的*大宽度。
问题6:用于体育场等公共场馆的大尺寸业务用液晶显示屏, 是否属于《达标管理目录》的范畴?《达标管理目录》中的显示器产品,是否在尺寸或应用方面有界定?
答:依据《达标管理目录》中有关监视器的产品定义和描述,不论尺寸如何,显示屏产品均属于《达标管理目录》 范围内。
问题7:预定安装到《达标管理目录》适用范围外产品中的监视器是否属于《达标管理目录》的适用范围?
答:根据《达标管理目录》备注,“对于本目录中的产品,当作为目录外产品的部件使用时,不属于本目录的适用范围。但当这些产品未明确*终用途且在市场上单独出售时,则属于本目录的适用范围。”因此,对于仅预定安装到《达标管理目录》适用范围外产品中的监视器不属于《达标管理目录》的适用范围。包括维修或升级等售后服务中用于上述用途的监视器,也不属于《达标管理目录》的适用范围。
问题8:激光电视是否属于达标目录内产品?
答:由于激光电视(可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设备)的主要设计功能为电视,因此应属于《达标管理目录》范围。但激光投影机不属于《达标管理目录》范围。
问题9:用于工业或企业组织行为的条码或二维码等扫描通过网络传送数据的手持式设备是否属于《达标管理目录》中的“移动通信手持机”?
答:依据《达标管理目录》有关移动通信手持机的定义, 通过蜂窝网络发送或接收两地数据的手持式移动用户终端设备属于《达标管理目录》适用范围。因此,对于工业或企业组织行为的条码或二维码等扫描的手持式设备虽然不是普通用户使用,但属于行业用户使用,若其采用蜂窝网络通信技术,则属于《达标管理目录》适用范围,若其使用其他通信技术,则不属于《达标管理目录》适用范围。
二、有关《达标管理目录》中产品配件的相关问题
问题10:《管理办法》中规定,凡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应满足限量要求,那么该目录内产品的配件是否应满足限量要求?
答:根据《管理办法》中电器电子产品的定义,《达标管理目录》中的产品包括了配套产品,因此,《达标管理目录》内产品的标准配件和仅适用于《达标管理目录》内产品的专用可选配件应满足限量要求,配件单独售卖时不按《达标管理目录》进行管理。
问题11:不单独销售,仅作为赠品的电器电子产品是否需要按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目录内产品是否需要满足限量求?
答:仅作为赠品的电器电子产品应按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如果该产品纳入达标管理目录中,应符合限量要求并按照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产品受管理办法管控不因其赠品、免费等流入市场的形式变化而变化。
问题12:空调器现场安装用的配件是否需要符合管理办法?
答:空调现场安装用配件主要为支架、铜管、螺丝等非电器电子产品,因此空调现场安装用配件不在管理办法范围内, 但如果以上配件与空调机组成消费单元共同售卖给消费者,则应受管理办法管辖,作为空调配件,与空调一起按照《达标管理目录》进行管理。
问题13:手机壳套及贴膜是否需要符合管理办法?
答:手机壳套和贴膜本身不是电器电子产品,且并非为满足产品结构要求或功能需要所必须的一部分,因此其不在管理办法范围内。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解读文件
(征求意见稿)
**部分 政策篇
1.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告2019年第23号,以下简称《实施安排》)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6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联合部长令第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6 年7月1日正式实施。《管理办法》采用“两步走”的工作思路,“**步”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中的产品按照相关标准加贴标识;“第二步”采取目录管理方式,对列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有害物质含量不得超标,按照相关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
《管理办法》“**步”多数企业已经做到;为了推动“第二步”工作,同时借鉴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电器电子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做法和经验,2018 年3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批)》和《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5号,以下分别简称《达标管理目录》和《例外清单》),《达标管理目录》包括电冰箱、空气调节器、洗衣机、电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监视器、微型计算机、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共 12 种整机产品,对于技术上和经济上不可行的情况,归纳整理了《例外清单》。
为配套《管理办法》“第二步”的实施,加强对《达标管理目录》的管理,从源头上限制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使用,减少产品废弃后对
2.问:《实施安排》的制定遵循哪些主要原则?
答:在《实施安排》的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既考虑中国国情,又和国际接轨,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切实推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工作。
3.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为何要包括自我声明的方式?
答:为了便于企业开展合格评定活动,减少企业
4.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公共服务平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配套《管理办法》第二步的贯彻落实,实施和监督管理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活动,应建立必要的数据平台和对外网站,统一管理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符合性相关信息,规范企业对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供方符合性声明的内容、格式和方式,公布符合性声明结果,该平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设,企业和认证机构通过公共服务平台报送合格评定信息,合格评定结果供社会公众、管理和执法部门查询使用。
第二部分 企业执行篇
5.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具体样式是什么?什么颜色?加施位置是什么?如何获取标识矢量图?标识的尺寸大小有规定吗?
答:采用自我声明的,标识的具体样式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公告;采用国推自愿性认证的,标识的具体样式详见从事国推自愿性认证的各认证机构实施细则。根据《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20号公告)第6条要求,企业可自主选择任意制作工艺(如印制、模压等)在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附文件(如说明书、合格证等)、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位置使用或展示标识。标识的颜色应选用白色底版、绿色图案。标识基本图案的矢量图可在绿色产品标识信息平台(www.chinagreenproduct.cn)自行下载,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标注后应清晰可识。
6.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标识是否能代替《管理办法》**步要求的原环保使用期限或e标识?
答:不能代替。
7.问: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使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标识时,是否需要向《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中提到的“绿色产品标识信息平台”提供相关信息?
答: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公共服务平台完成自我声明完成信息报送后,无需再向“绿色产品标识信息平台”重复提交,技术上可以实现信息自动传递。
8.问:未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可以使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标识吗?
答:根据《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未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不可以使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标识,但可以由认证机构依据相关法规自主选择使用相关标志。
9.问:根据《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在公共服务平台完成信息报送后,会生成二维码供企业下载吗?
答:国推自愿性认证或自我声明完成后,都会生成二维码供企业自愿下载使用。
10.问:《实施安排》中规定自我声明的报送主体为生产者或授权代表,请问 ODM 代工模式生产的产品, 是否可以由代工厂进行合格评定信息的报送?
答:自我声明必须由供方完成信息报送,供方是指生产者或授权代表。生产者是生产或委托他人设计、生产产品并以其名义/商标进行销售,应对产品质量负主体责任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授权代表是经境外生产者书面授权,代表境外生产者向公共服务平台提交符合性声明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境外生产者可以选择其子公司、进口商或销售者等作为授权代表。代工厂不能进行合格评定信息报送。
11.问:自我声明的报送主体是否需要分开生产单位和销售公司?如果一个公司在国内有多家独立法人企业,这个公司是否需要统一报送所有产品还是需要把各自生产的产品分开进行报送?
答:自我声明必须由供方完成信息报送,供方是指生产者和授权代表,详见问题10中生产者和授权代表的定义 。
12.问:自我声明中的“法人代表签字和公司盖章”,是否可以采用电子签章,或者其他利于企业方便操作的方式处理?
答:可以,签章具有法律效力即可。
13.问:自我声明中的“授权签字人”,是否可由被授权的法人内部自主决定?
答:可以。
14.问:作为自我声明技术支撑文件的检测报告,如果是企业自己**方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需要盖章?
答:需要负责人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