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啦!食安法配套法规都出了哪些?

百检网 2021-11-23

又要到一个国庆长假,意味着201510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也已实行了一年。那么,都有哪些重要的配套法规发布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

根据2016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修订)

第二十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生产许可管理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文号:食药监总局令(2015)16

实施日期:2015-10-1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生产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文号:食药总局(2015)198号公告

实施日期:2015-10-1

旧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生产者在旧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更换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换。

持有旧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提出生产许可变更、延续等申请的,一律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

持有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一并申请换发一张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可以分别申请,其生产的食品类别在已换发的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予以变更。

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

文号:食药总局〔201623号公告

实施日期:2016-1-22

《食品生产许可证》中“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内容填写。其中,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共有32类。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文号:食药总局令〔201623

实施日期:2016-3-4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日常监督检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文号: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

实施日期:2016-10-1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则适用于以分装形式申请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但相关审查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可点击: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问答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征求意见稿)终于登场,速来围观!!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

实施日期:2016-12-1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适用本办法。

具体可点击:关注丨食药总局又一重磅管理办法

经营许可管理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文号: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

实施日期:2015-10-1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

餐饮服务各场所面积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等因素确定。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文号:食药总局令〔201623

实施日期:2016-3-4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日常监督检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

实施日期:2016-12-1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适用本办法。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文号:食药监总局令(2015)11

实施日期:2015-2-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食用农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抽样检验以及保质期短的食品、节令性食品的抽样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文号:食药监总局令(2015)17

实施日期:2015-9-1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的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文号:食药监食监二〔2016110

实施日期:2016-8-22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等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检查信息、食品监督抽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使用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信用信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诉违法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文号:食药总局令〔201621

实施日期:2016-3-1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举报受理、办理等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文号:食药总局令〔201627

实施日期:2016-10-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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