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的认证源于1903年英国的“风筝标志质量认证”,受英国的影响,西方各工业发达国家也争先采取质量认证制度。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目前主要发达国家都根据本国国情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其中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已成为各国所普遍采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在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市场贸易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质量管理的有效途径。
美国的产品质量认证
美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包括政府机构认证和民间认证两大类,没有统一的认证管理机构,联邦政府、地方政府机构、民间组织都可开展认证工作,国家标准协会( ANS I)是认证工作的协调组织。政府的认证活动侧重于对认证的宏观管理、立法和对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的推进;而第三方认证机构很发达,其主要任务是为国内外供应商、制造商开展产品认证,并成为政府质量监督执法的重要技术保障机构。目前美国拥有180家民间机构作不同类别产品的认证,其中比较**的是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公司的安全评定体系。UL是国际上公认权威性的安全检验与认证机构,在美国有得到了29个州政府的认可,有关的安全产品必须取得UL标志方可在这些州销售。
欧盟的产品质量认证
CE是法语“CONFORM ITE EUROPENDE或英语”Conformity With European的简称,也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安全合格标志,即欧盟安全认证标志,它适用于欧盟有关标准与技术协调的新方法指令( New A pproach D irectives)《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用以证明产品符合欧盟理事会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凡是符合欧盟新方法指令,通过欧盟理事会批准的#全球合格评定方法∃欧洲合格评定程序评定的产品,均可以加贴CE标志,以证明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成为产品获准进入欧洲市场的通行证。相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如不按规定加贴,一律不得上市。已经加贴CE标志的产品,如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一律立即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产品,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洲市场。此外,为使市场监督工作更有效地运作,欧盟还采取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办法,诸如为消费品建立信息快速交换系统、为医疗设备建立警戒系统、为收集伤害数据建立数据收集和信息交换系统,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日本的产品质量认证
日本通产省实行的认证制度属典型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其主要法律文件是1949年发布,业经6次修改的《工业标准法》。该文件中规定了认证标志、收费、申诉、认证检验公告、工厂检查、加工技术认证、认证产品的进口、撤消认证、检验机构的审查认可、罚款以及外国厂商申请认证的规定等。日本通产省管理的产品认证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类产品认证制度。强制性认证制度是以法律的形式颁布执行,其认证产品主要有消费品、电器产品、液化石油器具和煤气用具等。用于日本市场的电器产品依据日本政府制定的#电气用品安全法∃和通产省颁布的省令(技术标准)分为甲种产品和乙种产品。甲种产品为强制性认证产品,包括电线、保险丝、接线器具、限流装置、单相小功率变压器、电热器具及其他使用交流电的机电器具等8大类165种产品。认证后获得由日本通产省颁布的证书,并授权使用带有三角形边框的T - Mark标志。凡生产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的企业,必须向通产省提交认证申请书。只有经产品抽样检验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合格后,才能由通产省大臣签发认证证书,并允许在出厂产品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以及接受事后监督检验和监督检查;无认证标志的产品按法律规定不得销售或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