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保证认证活动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55号令)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对旧版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新版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布。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34号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2014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9; 2014)(以下简称《规则》)于今年4月发布实施,作为2011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9:2011)的替代版本,与原版本有哪些明显的区别。
一是与《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55号令)的对应度更高,多处引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比如认证证书的变更、认证证书的注销、认证证书的暂停、认证证书的撤销均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实施。
二是扩大了《规则》的管理范围,新规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比原规则增加了对“有机产品生产、加扩大了范围。
三是扩大了申请人范围。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的申请条件中删除原来的“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的规定,因此,可以理解为自然人等组织也可以进行有机产品认证申请。
四是取消了有机转换产品的概念。大家都知道,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由常规生产向有机生产发展需要经过转换期,经过转换期后播种或收获的植物产品或经过转换期后的动物产品才可作为有机产品销售。在我国有机产业发展初期,处于有机转换期的产品毕竟是按照有机方式生产的,还是有区别常规产品的,所以可以发放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允许使用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随着我国有机产业的发展,有机产品市场占有机产业的发展,有机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增加,有机转换产品已经只作为一个过渡期的产品,不再作为一种产品状态出现,新《规则》没有有机转换产品之说,发放的认证证书也从原“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变成“有机转换认证证书”,产品只能作为常规产品销售。
五是对检查报告内容要求更具体,明确了具体内容,增加了检查报告应当随附必要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或照片摄像等音视频资料。检查组应通过检查记录等书面文件提供充分信息对认证委托人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作评价,对是否通过认证提出意见建议。认证机构应将检查报告提交给认证委托人,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