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百检网 2021-12-01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现结合《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有关规定,就我市贯彻落实省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重要意义

隐患是潜在的危险。省条例是城乡危旧房治理、维护城乡公共安全重要的法律规定,是开展城乡危旧房治理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我市城乡危旧房治理取得了积*成果,但存量危房未彻底解危,增量危房仍在动态产生,房屋违法装修、施工对周边房屋影响等各种不利因素依然较多,农村住宅房屋和城乡非住宅房屋存在职责不够明确、使用安全监管不够到位等问题。因此,加大城乡危旧房的使用安全监管力度,加快推进城乡危旧房治理,切实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加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监管

(一)落实装修限上施工许可和限下备案制度。装修施工许可和备案制度是保障房屋全生命周期使用安全管理的重要机制。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装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到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多业主的,可以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委托或授权业主委员会确定第三方机构履行代建单位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限下装修备案管理,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和依法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装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装修开工前将房屋装修备案资料报送备案服务点或网上办理备案。房屋安全管理人员、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巡查人员应切实加大对2000年以前竣工交付使用危旧房屋的二次装修巡查,严防破坏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情况的发生。

(二)加大城镇危房解危力度。加大对已经鉴定为C级、D级危房和疑似危房的解危力度,减少危房存量,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和信息系统。严格控制以动态监控作为临时治理措施的城镇危房总量,已经实行动态监控的危房要实现只减不增;新增的危房纳入动态监控的,按照“增一减两”(即新增一处动态监控的房屋,必须减少原动态监控房屋两处)要求,实行区县(市)总量控制,确保动态监控的危房逐年减少,推进采取危房加固或拆除重建等方式的实质性解危。

(三)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房屋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制度的落实,切实完善网格化监管七项制度,落实城镇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人员考核补助经费,制定房屋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奖惩等激励措施,实行以奖代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协调、落实危房治理改造及实质性解危的支持政策,按照省条例、市条例规定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跟踪督促、指导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采取解危措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对各地危房治理改造、实质性解危情况实行清单式监管和定期通报制度。

三、加大农村危房解危工作力度

(四)加大农村住宅危房治理力度。不得将动态监控作为农村危房解危措施,严格控制危房腾空房屋总量,做到“应修则修”“应拆尽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一村一片区、一组一网格员”要求,建立健全农村房屋网格员巡查管理制度,落实网格员考核补助经费,确保农村房屋网格化管理全覆盖,做到“即发现、即解危”。要控制腾空总量,落实腾空后房屋监管措施。对实行腾空的危房,属地政府要同时落实防止回迁回流责任人,对已腾空的危房门窗实行封闭,周边设置警戒警示,并在该危房显著位置公布防止回迁回流责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对实行加固改造的危房,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52 0173 3840号)要求,切实守住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的底线。支持加大拆除重建力度,根本上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农村危房拆除重建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完善农村危房解危政策保障措施。对采取拆除重建、修缮加固措施的,各地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给予过渡安置费等补助。已经腾空、且不属于历史建筑的农村危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和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证据保全协议+”的方式,依法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财产权利,并在2019年年底前全部予以拆除。原合法建设且已经确权的农村危房拆除重建按规定依法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积*鼓励通过“保险+服务”方式,推动农村住房保险和监管服务一体化。2019年年底前,各地要全面建立农村住房综合保险机制。

(六)推动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全面解危。农村困难家庭危房解危是实现中央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总体目标中住房安全有保障的重点工作,必须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等4类困难家庭居住的房屋已鉴定为C级、D级的危房要实行即时和限时救助工作,即时限时救助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常态化,发现一户、即时限时改造一户,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条件。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兜底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弱深度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在原房屋已经拆除且宅基地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收回或调换的,可以按照拆除重建补助标准进行补助。市级下达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应优先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危房改造补助原则上与以前年度的补助标准相一致,对鉴定为D级危房的以拆除重建为主,对鉴定为C级危房的以修缮加固为主,重点消除安全隐患。2019年以后新产生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由各地负责,市级财政资金不再另行安排补助。

(七)持续推进农房拆违治危攻坚战。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甬政办发〔2019〕10号)精神,各地应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存量建设用地盘活等重点工作,以及对“山水林田湖草路村”进行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专项行动,按照“不漏一户、全面治理、确保安全”的要求,启动第二轮农村危旧房排查和治理改造工作,整合相关资源,凝聚各方力量,全面完成D级农民自住危房和涉及公共安全的C级、D级危房治理改造,以及其他危房的治理,确保农村房屋使用安全。

四、加强房屋使用安全行业监管

(八)严格落实房屋安全鉴定要求。农村危房采取修缮加固措施的,应当在修缮加固完成后,进行房屋安全复核鉴定。属地政府委托的专业机构认为房屋仍然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进行房屋安全复核鉴定。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从事民宿、农家乐等生产经营或者养老服务、学前教育、村居文化等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已经用于从事民宿、农家乐等生产经营或者养老服务、学前教育、村居文化等公益事业,应当在2019年6月底前补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做到“应鉴定、必鉴定”。

(九)从严加强安全鉴定市场监管。市和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必须从严从紧加强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监管,切实提高房屋安全鉴定质量,依法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切实提高业务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增强法制意识,科学合理地确定危房鉴定等级标准,严禁高套或低定,造成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解危难度增加或未及时采取解危措施造成后果。要切实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为,防止恶性竞争,保障房屋安全鉴定质量。

(十)规范应急处置措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是减少或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要举措。当房屋存在以下危险时,相关主体可以认定为现实危险,应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1、整幢房屋危险性等级已经鉴定为D级,且鉴定报告明确要求立即停止使用的;

2、在市政府发布台风二级以上预警响应时,整幢房屋危险性等级已经鉴定为D级,但未明确要求停止使用的;

3、整幢房屋危险性等级已经鉴定为C级或D级,且房屋整体倾斜、承重构件开裂及结构性破坏呈加剧趋势的;

4、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观测后发现裂缝、沉降、倾斜有明显加剧趋势、且无收敛趋势的;

5、违反省条例第十条**款、第二款规定,或者违反市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禁止行为之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采取恢复原状、维修加固等改正措施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造成结构安全隐患且房屋内也无人居住的;

6、其他依法或经专业机构进行短期倒塌风险评估认定为现实危险的;

被认定为现实危险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五、着力构建监管长效机制

(十一)明确责任主体。市和区县(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机关事务管理、国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产权、谁负责”原则,负责组织、推动落实本行业和领域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房解危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其他非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多业主住宅房屋以及经营性房屋安全涉及公共安全,公安、综合执法、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联动。违法建设的、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负责处置。

(十二)加强前置审批监管服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并与市场监管、应急、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证照办理系统信息互通。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根据信息平台推送和书面报送的C级、D级危房,严格按照省条例要求,不得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相关证照或登记备案手续。房屋转让时,房屋转让人应当将C级、D级危房信息或房屋建筑主体与承重结构拆除、变动情况告知受让人。市和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转让合同网签手续时,应当根据信息平台推送和书面报送的C级、D级危房信息提醒房屋受让人。房屋所有权人将危房拆除或加固后委托房屋安全复核鉴定,不属于C级、D级危房的,应及时报告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拆除或复核鉴定情况核实后3个工作日从信息平台撤销危房相关信息。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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