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紧急通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四大方面成为检查重点

百检网 2021-12-0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苏建传〔2019〕6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无锡、苏州、南通市市政(园林)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盐城市响水县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引发社会关注。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先后作出重要批示;省委书记娄勤俭、省长吴政隆提出明确指示,要求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并消除危化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3月21日下午1时40分左右,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航宝胜海洋工程电缆项目101a号交联立塔、101b号交联悬链楼新建工程,发生一起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坍塌事故,涉险人员11人,截止3月22日上午10时,已造成3人死亡,4人伤势较重。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下降作业过程中,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具体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住建领域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危化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安全生产责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市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强化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强化责任担当,把安全生产责任作为政治责任,压紧压实各层各级责任。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监管责任和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汲取教训,立即开展以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城市桥梁、既有居住房屋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和管理大检查,全面排查各类风险隐患,切实夯实各环节责任,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切实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全面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点领域隐患排查整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市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全面开展重点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在监管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方面做到严查细纠,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进而发生责任事故的,要坚决追责。

(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方面

1、严查危大工程落实专项方案安全管理。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等要求,重点检查下列行为:建设单位未保障危大工程的工期和费用,未在办理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对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编制、审核、论证,未按方案实施,施工企业(分公司)负责人未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到场带班检查;监理单位未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未对施工企业危大工程管控情况进行监督等。

2、严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安全管理。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和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等要求,重点检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拆除管理过程中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操作人员资格、安全技术交底、检查验收及安装完成后的使用登记备案等环节;要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过程监督管理,严禁恶劣天气时进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及升降作业,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进行升降操作时下方应设警示区域专人看护并严禁有人进入。要重点检查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材料的基础验收、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后检查验收,以及搭设人员持证上岗、混凝土浇筑工序、现场安全监测等制度执行情况。

3、严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要求,重点检查下列行为:施工组织设计中未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未编制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上岗作业前未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考核和体检,未接受高处作业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未为高处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具;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强度及挠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未对临边、洞口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张挂安全网;未经施工负责人同意,擅自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恶劣天气和环境下,不采取可靠防护措施,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等。

4、严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信号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施工现场实施情况;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

(二)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方面

1、全面开展城市燃气供应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对照国家城镇燃气相关规范规程以及《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苏建函城﹝2016﹞129号)要求,督促城镇燃气企业对天然气门站、储配站、应急调峰储气设施、压缩天然气场站、液化天然气场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高压燃气管道、中低压燃气管道等设施和关键部位开展全面自查,进一步排查燃气设施安全隐患,突出检查燃气管道隐蔽致灾隐患,交叉、穿越、管廊等重点部位,储罐安全阀、管道安全阀、压力表等监控设施。对全省城市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但尚未及时整改的隐患问题要挂牌督促整改到位;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新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即知即改;对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实行监控运行。

2、落实城市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强化防护措施。督促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落实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及培训,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修和更新。要加强对城市燃气设施的保护,防止燃气设施遭受第三方施工、拆迁等外力损坏,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对燃气设施安全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逐一排查登记,与有关部门联动,依法限期拆除清理。

3、进一步健全城市燃气应急响应机制。督促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要严格节假日期间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专报制度,对各种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必须组织力量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向社会公布燃气报修、报警电话,做好24小时值班计划。要加强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用户燃气安全使用意识。

(三)城市桥梁安全管理方面

1、全面开展城市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大城市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对于特大、特殊结构、特殊重要桥梁和老旧桥梁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检查频率,必要时对桥梁结构和运行状况开展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处置病害,消除隐患,做到即知即改。对于已评定为隐患桥梁和危桥的城市桥梁,要落实专项资金,明确整治方案,尽快完成加固改造,及时采取限行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做好城市桥梁安全防护设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重点排查防撞护栏、防撞垫、限界结构防撞设施、分隔设施等安全设施,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限期完成整改。

3、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城市桥梁管理责任。各地要根据《江苏省城市桥梁和地下道路养护管理情况评价标准》要求,认真做好养护管理工作,同时对所辖县(市、区)加强指导和评价工作。落实监管单位和养护单位,保障养护经费,防止出现“失管失养”的现象。

(四)开展既有居住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规范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障安全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既有居住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特别是对建设年代久远、人员集聚密集场所的房屋,要重点排查、重点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落实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时制安全管理。对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严格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进行及时处理,特别是鉴定为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的危房,要及时疏散和安置好人员,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进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法制化。

 

三、从严从实从细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开展住建系统建筑施工、城市燃气、供水保障、城市桥梁、既有居住房屋等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安全大检查。要指导督促企业建立重大安全风险源清单,完善日常管控机制,加强风险预防预控。要突出深基坑、模板支架、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特别是针对没方案,没审批;不进行专家论证;论证后不修改,论证没通过不重新论证;不按方案施工等4种情形,必须上报实施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要突出抓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整治。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关停一批,对违法违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对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问责曝光一批。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市政主管部门于4月10日17:00前将本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包括采取的工作措施、隐患排查及整治情况、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中建筑施工安全方面情况报厅质安处,燃气安全和桥梁安全方面情况报厅城建处,既有居住房屋方面情况报厅房产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于3月下旬至4月上旬对全省住建系统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市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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