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穴市中心城区个人建房及危房改建审批暂行办法

百检网 2021-12-01

关于武穴市中心城区个人建房及危房改建审批

暂 行 办 法

 

武穴办事处、刊江办事处、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依法引导、规范中心城区个人建房及危房改建行为,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研究,并经武穴市政府八届2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制定本办法。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个人建房及危房改建行为,解决当前个人建房突出矛盾,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依法引导、规范城乡结合部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武穴市城乡总体规划》、《武穴市土地利用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中心城区50平方公里内个人建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腾地上楼集中安置、D级危房改造和鼓励居民(村民)货币化安置住房行为。

 

**章  审批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审批范围:

1、侵占城市道路、邻里通道、公共绿地,影响消防、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公共设施安全的;

2、位于城市防洪、排涝控制区的;

3、位于公路、桥梁等重要公共用地控制区的;

4、位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区的;

5、已纳入年度中心城区棚改规划或棚户区改造计划的;

6、影响重大规划项目实施的。

第五条 中心城区原则禁止以个人名义新建单门独户式住宅,坚持分门别类、因地制宜处置的原则,实行D级危房就地改造、腾地上楼房屋置换或货币化安置方式,解决居民(村民)住房困难。

第六条 坚持办事处、社区(村)对个人建房资格进行政策性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报建的原则。

第七条 坚持严格控制建筑风格、立面色彩和建设总量的原则;经批准可建设单门独户式住宅的,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360平方米。

第八条 坚持实行联审联批会议制度,联审联批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章  审批类别

第九条 鼓励因公共项目建设需要的被拆迁户选择货币化安置。

第十条 实行腾地上楼集中安置,符合条件的列入保障房管理,享受保障房相关政策。

1、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原则上,对具备用地条件的社区(村)视实际情况合理布局集中安置点,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房屋形式为叠加式别墅或多层、高层住宅楼房;

2、社区(村)为建设、分配的责任主体,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

3、腾地上楼安置对象为本社区(村)缺房户、拆迁户;

4、鼓励符合危房改建条件的居民(村民)腾地上楼;

5、市级平台公司(城投、房投)开发建设的棚改安置房源也可作为腾地上楼集中安置点。

第十一条 D级危房改建。

1、经鉴定整栋建筑为D级危房的,原则遵循相同位置、相同面积、相同层高,实行就地改造;临街D级危房户的改造原则应符合控详规的要求。

2、属于一户一房的农业户口原居民(村民)经鉴定为整栋D级危房的,实行就地改造;属一户多房的,对其中D级危房不予以批准改建,可由政府予以征收;

3、D级危房审批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详规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在满足改建申请人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不侵害相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等规定的合法权益,进行科学审批;特殊情况结合城市规划按周边建筑相协调原则确定;

4、D级危房改建申请人住宅用地边界不规则或者占压城市道路、消防通道的,由市规划部门重新确定用地规划边界,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个人建房按下列程序申报办理:

1、个人申请

2、社区(村)审查

3、办事处审核

4、部门审批

5、竣工验收

6、不动产权属登记

 

第四章  联审联批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联审联批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城乡规划局牵头,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综合执法局、房产局、征补办、办事处、社区(村)等单位参加,对上报的中心城区个人建房户进行集中审批,形成审批决定意见。

第十四条 办事处、社区(村)负责收集辖区范围内个人建房基础资料,审查合格后统一上报会议审批。

第十五条 各社区(村)负责将联审联批会议决定在本社区(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建设层次、建设面积;公示期限为7天,无异议后组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统一报批。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联审联批会议,核发规划许可证,履行批后监管职责,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实房屋所有权人信息,核发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和不动产权属登记。

第十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设监管,违法建设处理。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质量安全指导。

第二十条 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第三方房屋鉴定中介机构进行房屋鉴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办事处负责核查社区(村)报送材料的真实性,监督管理社区(村)履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社区(村)职责为:

1、联审联批会议审议项目的摸底、收集和审查;

2、公示联审联批会议决定,组织报批;

3、按规划审批内容组织统一建设;

4、协助部门实施批后监管工作;

5、负责建筑安全管理。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镇(处)、部门及社区(村)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得推诿扯皮、失职渎职,对违反本办法的将严肃问责。 

第二十四条 市政务督查室每半年度对房屋鉴定报告、规划许可、批后管理结果、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进行一次抽查,对徇私舞弊的予以追责问责,直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故意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的,批准机关可依法撤销批准文件,已建设的,按违法案件从严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穴市城乡规划局

武穴市国土资源局

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武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武穴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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