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建筑内得到广泛使用,但是由于设计、施工遗留的某些缺陷,以及没有及时清洗等原因,使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能成为传播、扩散污染物和微生物的媒介。针对上述问题,卫生部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通〔2012〕16号等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WS 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T 395-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 396-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定期清洗;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检测与评价,检测不合格指标的项目,采取相应的改造、清洗、消毒等措施;在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以及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清洗、消毒。《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建筑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包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