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司

百检网 2021-12-06

解读: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7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条例)施行以来,关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下简称“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处罚,在新旧条例过渡期间如何适用法律,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1、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注重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建设单位及环保部门都有要求,具体如下:

2、有关法律规定
新条例第二十三条**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罚款。

3、验收注意事项
a.建设项目与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必须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b.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不能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c.环保设施须按照环评要求设计,不能存在造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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