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卫生检测类别有:二次供水和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检测、地下车库环境卫生检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等。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市建设项目中二次供水和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工作,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上海市卫生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二次供水和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的水质卫生检测要求进行了梳理,并组织专家对有关要求的科学性进行了论证,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二次供水和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水质卫生检测工作指导意见》。
二次供水和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水质卫生检测工作指导意见
一、二次供水系统竣工验收卫生检测
(一)检测对象及采样
1、检测对象
申请二次供水系统项目竣工验收卫生审核时,申报项目中如蓄水池、水箱分为若干储水区且相通,以一个储水单位计;如相对独立,仅以管道相通,应分别计数。
蓄水池应全部进行检测;水箱应对不少于50%的水箱进行常规指标检测,剩余的水箱进行部分指标检测。
2、采样
检测采样点应设在蓄水池、水箱供水管道末梢*远端;并以申报项目为单位,采集一套市政水为对照。样品由检测单位上门采样,委托单位应配合确定蓄水池、水箱供水管道末梢*远端。
(二)检测指标
1、申报项目中蓄水池应全部进行常规指标检测;水箱应对不少于50%的水箱进行常规指标检测,剩余的水箱进行部分指标检测。常规指标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表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和表2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放射性指标除外。
2、部分指标指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余氯、浑浊度四项指标。
3、检测单位应根据二次供水系统采用的材质,确定增测指标。
(三)检验及评价依据
检验依据为《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评价依据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二、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卫生检测
(一)检测对象及采样
1、检测对象
申请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审核时,应以一套水处理设备及其附属供水管道组成的系统为单位进行验收。
整套系统末梢用水端总数小于等于500个的应设置3~5个检测点,大于500个的每增加200个末梢用水端相应增加1个检测点。
2、采样
检测采样点应设在水处理设备出水端和末梢用水端,包括供水末梢*远端,并根据管道直饮水系统供应范围和管道系统的分布进行布设,兼顾区域和楼层平均分配。
样品由检测单位上门采样,委托单位应配合确定系统供水末梢*远端。
(二)检测指标
1、一般水质处理设备出水端检测指标按《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152 0173 3840)执行,并根据水处理设备采用的消毒方式选测相应的细菌学指标(余氯、臭氧、二氧化氯等)。
2、反渗透处理设备出水端检测指标按《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执行。
3、末梢用水端的检测指标为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八项指标;供水末梢*远端的检测指标与水处理设备出水端相同。
4、检测单位应根据管道直饮水系统采用的材质,确定增测指标。
(三)检验及评价依据
一般水质处理设备及其末梢用水端检测点的检验依据为《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评价依据为《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152 0173 3840)。
反渗透处理设备及其末梢用水端检测点的检验依据为《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评价依据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
三、其他
二次供水系统和管道直饮水的检测和评价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如以上内容与国家卫生标准有冲突的,以国家卫生标准为准。
上海市卫生局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