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删去了现行条例中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将现行条例关于期货交易所职责规定中的“保证合约的履行”修改为“作为中央对手方,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在期货交易实务中,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是可以直接用作保证金用于交易结算和履约担保的。为此,征求意见稿相应删去了现行条例中关于有价证券可以充抵保证金的规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将现行条例关于结算的规定修改为: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征求意见稿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