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部分国家储备棉出库销售的公告(2012年第2号)

百检网 2021-12-09
各纺织用棉企业:
    为满足纺织用棉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近期出库销售部分国家储备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和方式
    自 2012年9月3日起,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储备棉竞卖交易系统公开竞卖。具 体交易时间为9月3日起的国家法定工作日下午3:00起,即下午3:00开始交易,3:30开始两分钟倒计时,4:00开始1分钟倒计时,4:30开始 30秒倒计时,直至闭市。
    具体交易办法按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储备棉竞卖交易办法》(见附件1)执行。
    二、竞买方资格、数量等要求
    1、竞买方资格和竞买总量审核。此次参与竞买方限定为列入国家统计局纺纱量统计范围内的纺织用棉企业,参与抛储交易需要在交易市场办理开 户手续,单户企业竞买总量不得超过其1个月的*大用棉量,如有超过,则超过部分按违约处理,相关批次棉花重新挂牌竞卖。具体规定另行发布。
    2、限期签订合同和支付货款。所有参与竞买且成交的纺织用棉企业必须于成交日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国家储备棉购销合同》,并于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汇至中储棉总公司,否则,按买方违约处理,相关棉花重新挂牌竞卖。
    3、限期提货。除不可抗力外,纺织用棉企业必须于有关批次《储备棉出库单》开具之日起10天(含)内提货完毕,超过10天提货的每天每吨加收1元的保管费。
    三、投放数量
    每日投放数量以前一日发布的公告为准。
    四、竞卖底价
    此次出库销售的储备棉竞卖底价为18500元/吨(标准级,公定重),其它等级棉花按照品级差率3%、长度差率1%进行测算。每日上市数量和竞卖底价以当日公布的详细资料为准。
    五、质量检验
    此次销售的储备棉为国家临时收储的2011年度国产棉花,有关质量重量按中国纤维检验局及其所属承检机构出具的原入库公证检验证书标示的检验结果为准,请参与交易的纺织企业留意中储棉总公司每日公布的储备棉上市明细数据。
    六、保证金和货款
    1、为确保履约,符合竞买者资格的纺织用棉企业须在参加交易前,在交易市场预存不少于30万元的保证金,以保证交易的进行。竞卖交易中, 交易市场从交易商预存保证金中根据成交数量按1000元/吨暂扣履约保证金(总额不少于10万元)。交易商保证金不足将暂停交易,直至补足为止。请交易商 根据资金余额和预计交易数量预存足额保证金,确保交易正常进行。 交易市场预存储备棉竞卖交易保证金账户:
    收款单位:北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工行金融街支行
    账 号:02002152 0173 3840225
    或:
    开户行:建设银行北京苏州桥支行
    账 号:11400-101-7153005023
    或: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长虹桥支行
    账 号:35200188000087429
    或: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民航大厦支行
    账 号:021001040003041
    或:
    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 号:20399990010100000038471
    如交易商拟将其存放于交易市场其它账户上的保证金划转到储备棉竞卖交易保证金账户,须本单位出具同意划转的资金调拨单传真,并由资金调拨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
    按有关规定,交易市场只接受本企业的汇款作为交易履约保证金。
    2、交易市场凭中储棉总公司提供的已出库书面通知释放买方交易保证金。
    3、交易市场根据成交结果出具《国家储备棉购销合同》,买方与中储棉总公司分别签字盖章,交易市场见证。随后,买方于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货款汇至中储棉总公司“储备棉结算专户”,账号为:
    收款单位: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行 号:203100000027
    账 号:20399990010100000236021
    为了加快结算速度,减少资金在途时间,买方要按照合同金额汇款,并在汇款备注栏标注成交合同号,中储棉总公司确认资金到账后的2个工作日内开具《储备棉出库单》。
    七、委托办理合同和其它手续
    为方便参与交易的交易商及时办理成交合同签订、提货单办理等相关事宜,经与中储棉总公司协商,允许买方交易商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事 务,即成交的买方交易商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在购销合同上签字,授权委托人凭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到中储棉总公司办理提货单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委托代理人由买方交易商自主确定,并向交易市场出具有关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为降低买方交易商办理业务成本,提高业务办理速度,交易 市场免费为买方交易商提供交易市场工作人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的人选之一(有关委托代理人联系表见附件3),一旦接受书面授权,这些工作人员可代表买方交易 商在有关合同上签字并代办提货单领取、寄送等手续。为防止发生纠纷,买方交易商授权交易市场工作人员为委托代理人时,需针对每捆成交棉花分别出具委托书。 买方交易商也可以委托任何单位的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针对每捆成交棉花分别出具委托书,也可出具一份总的委托书。所有买方交易商授权委托代理 人的委托书在交易市场备案。
    八、信息发布和监督举报
    1、交易市场将经过审核符合竞买资格的纺织用棉企业名单及其允许的储备棉*大购买数量及时通过中国棉花信息网“2012年储备棉投放”专栏对外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2、交易市场、中储棉总公司每日通过中国棉花信息网和中国棉花网发布上市数据和成交结果。
    3、交易市场通过中国棉花信息网“2012年储备棉投放”专栏提供储备棉交易实时行情。
    4、为防止出现转圈棉现象(所谓转圈棉是指纺织企业倒卖储备棉,或者将储备棉重新套包、打包冒充2012年度棉花交储),欢迎社会各界对 此进行监督举报。交易市场监督举报电话:010--59338640,中储棉总公司监督举报电话:010--58519385,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监督举 报电话:010--85229150,中国纤维检验局监督举报电话:010--51006131。举报查实的,一次性给予举报人10万元奖励(有关批次棉 花出库后1个月内举报有效)。扣除相应纺织企业违约金1000元/吨(至少10万元),将违约企业列入“黑名单”,终身取消该企业储备棉交易资格和棉花进 口配额申领资格。参与转圈棉交储的棉花加工企业也将列入“黑名单”,终身取消交储资格,并由相关部门重新审核其棉花加工资质。同时,有关部门将追究参与转 圈棉的纺织企业和棉花加工企业的法律责任。为此,交易商在交易市场储备棉交易保证金账户上须根据成交数量按1000元/吨(总额不少于10万元)预留资金 作为有关履约保证金,交易商不再参与储备棉投放交易后的2个月内未被举报,交易市场即给予全额退还。交易市场、中储棉总公司、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和中国纤 维检验局为举报人保密。
    九、其它事项
    1、储备棉竞卖以打“捆”方式销售,每捆原则上在100吨至200吨之间,具体打捆情况以中储棉总公司每日公布的数据为准。
    2、储备棉的出库费为30元/吨(国家法定节日出库费为60元/吨),由买方自行负担。严禁仓库超标准收费。
    3、中储棉总公司咨询电话:010-58519385,货款查询电话:010-58519367。
    4、交易市场咨询电话:4008106850。
    5、请广大纺织用棉企业认真阅读相关公告和《国家储备棉竞卖交易办法》,以免误操作给企业带来损失。
    6、未尽事项,按《国家储备棉竞卖交易办法》执行。
    特此公告。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国家储备棉竞卖交易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保证国家储备棉和临时收储棉花(以下简称“储备棉”)竞卖交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储备棉竞卖交易行为。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三条 储备棉竞卖交易由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组织实施。
    第四条 储备棉竞卖交易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3:00起至倒计时结束(国家法定节假日及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章 交易资格
    第五条 储备棉竞卖交易的卖方为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买方为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纺织企业,需在交易市场办理开户手续,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交易商通过远程网络参与交易。交易商应对其在交易市场的一切交易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七条 储备棉通过竞卖交易方式销售。
    竞卖交易是指拟销售的储备棉质量和数量等基础数据通过交易市场预先公布后挂牌报价,由符合资格的买方自主加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以*高购买价成交,双方通过交易市场签订购销合同的交易方式。
    第八条 竞卖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即所有参与交易的买方对当日所有批次的储备棉在规定时间内不再提出任何新的报价,则全场结束竞价,自动成交。
    第九条 竞卖交易底价由国家有关部门核定,交易市场公布和实施。买方在竞卖底价基础上自主加价,每次*小加价幅度为20元/吨。
    第十条 竞卖交易使用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储备棉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成交后,买方与中储棉总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交易市场见证。
    第十一条 竞卖交易的计量单位为“吨”,计价以“元/吨”为单位(含增值税)。
    第五章 交易资料披露
    第十二条 储备棉竞卖交易资源由国家有关部门委托中储棉总公司负责组织和提交。具体办法由有关方面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中储棉总公司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和时间向交易市场提供拟上市交易的储备棉生产年度、产地、存放仓库、质量、数量、上市日期等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储备棉在上市前由中国纤维检验局组织公证检验,检验证书作为参与交易和成交结算货款的质量、数量依据。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上市交易的储备棉必须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实物必须与检验结果相符,包装完整,标识齐全。
    第十六条 中储棉总公司对其提供的储备棉数据负责。
    第十七条 交易市场于上市交易24小时前对外公布拟上市竞卖的储备棉资料。
    第十八条 交易市场为参与交易的交易商和客户提供实时行情服务。交易市场每日对外公布价格行情及成交量等信息。
    第十九条 交易市场及时将成交情况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储棉总公司。
     第六章 保证金、货款收付和手续费
    第二十条 参加储备棉竞卖交易的买方交易商须于交易前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存放不少于30万元的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交易过程中,如买方交易商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参与交易。
    第二十二条 成交后,交易市场从买方交易商预存保证金中根据成交数量按1000元/吨的标准暂扣其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买方必须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购销合同》,并在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规定的款额和账户汇款(以买方汇出凭证原件或复印件为准),否则视为买方违约,交易市场按合同规定扣除买方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中储棉总公司在确认收到买方货款后2个工作日向买方开具《储备棉出库单》,同时向承储仓库发出出库通知。买方凭《储备棉出库单》原件到承储仓库办理提货手续。
    第二十五条 交易市场凭中储棉总公司出具的已提货书面通知释放买方履约保证金。有关部门或公告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交易市场按10元/吨(含税)向成交的买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中储棉总公司的交易手续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交货及提货
    第二十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买方须于有关批次《储备棉出库单》开具之日起10天(含)内提货完毕,承储仓库应及时办理出库有关事宜,不得无故拒绝、拖延、阻扰。 买方逾期未能提货,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应买方要求,承储仓库应在代办运输、申报车皮计划、搬倒、装运等方面提供必要协助。
    第二十九条 储备棉交货和提货过程中,所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负责。
    第三十条 储备棉出库费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授权交易市场公布。除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外,储备棉承储仓库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无故拒绝、拖延交货,不得强行要求买方使用指定的运输工具。
    第八章 交易纠纷处理和质量保障
    第三十一条 交易市场鼓励交易双方协商解决交易纠纷,协商不成可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
    第三十二条 在交易或提货过程中发现交易资料有误时,属于提供资料错误,由中储棉总公司负责;属于交易市场数据处理错误,由交易市场负责。因上述原因造成的退货,不作买方违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承储仓库和买方的历史债务纠纷,不得与储备棉交易和提货业务挂钩。
    第三十四条 除非另有规定,参与竞卖的储备棉的质量和重量以中国纤维检验局公证检验结果为准。除非发现以下情况,否则不予退货,如买方坚持退货,按1000元/吨扣除买方履约保证金。
    1、掺杂使假;
    2、棉花包装内部有污染、霉变;
    3、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的棉花。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中储棉总公司收到买方货款5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六条 交易市场于竞卖交易结束后向交易商交付各种费用清单和发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储备棉竞卖交易期间,交易市场每日对外公布价格行情、成交量、成交单位名单等信息。公布的价格行情主要包括*高价、*低价、加权平均价等。
    第三十八条 根据有关部门规定,抛储交易过程将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共监督。具体按有关公告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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