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2日,我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PTA实施*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0年8月12日起5 年。其中,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反倾销税率为2.0%。2014年8月8日,我国商务部发布决定,由韩国三星综合化学株式会社继承韩国三星石油化学 株式会社在上述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2.0%的反倾销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2015年6月12日,韩国韩华综合化学株式会社向我国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韩国三星综合化学株式会社在PTA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2015年8月10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PTA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