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上次调整是在2013年5月1日。本次调整仍保持四类标准。其中广州市执行*高的**类标准,为152 0173 384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 工小时*低工资标准为18.3元/小时;第二类标准为1510元/月,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低工资标准为 14.4元/小时,其中珠海在此标准的基础上上调到1650元/月、15.8元/小时;第三类标准为1350元/月,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肇庆 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低工资标准为13.3元/小时;第四类标准1210元/月,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等十一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 低工资标准为12元/小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称,此次调整是根据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低工资规定》的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国际平均工资比例法 等方法,结合2014年广东省*低工资标准评估情况,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经济发展、物价上涨、保持就业竞争力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当前企业的承受能力,先后 多次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多次修改论证完善,并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讨论一致通过。考虑到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本次调整设置了2个多月的缓冲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