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周刚刚出炉,这几天媒体持续关注,而在本周,《食品安全法》修法工作也进入公众视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日前已正式公开征求意见,时隔四年,伴随食品生产、消费领域的变化,这部法律也将因时而变。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在接受中国之声**专访时表示,《送审稿》突出“严”和“新”,在为期一月的征求意见结束后,针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有望全面升级。那么,新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严和新呢?记者对国家食药监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进行了采访。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向中国之声表示,《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报送国务院前,已历经近半年调研和征求意见。《送审稿》的一大原则“严”,是监管部门和行业、社会的共识。
徐景和:总的来讲,是按照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要求,在整个法律责任当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食品安全法的很多条文当中和原来的条文比较,都提高了处罚的额度。
以追究违法违规食品生产经营者、技术机构行政责任为例,徐景和介绍,《送审稿》规定的处罚力度、尤其是财产罚力度,大大加强。
徐景和:修正案第110条一共有12个条款,这12个条款相对来说是比较严重的,而且一般都是故意行为。这种情况下,违法生产经营货值不足1万的,并处5万以上、15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衣服追究刑事责任。
相比原法中“五至十倍罚款”的规定,《送审稿》“十五至三十倍”罚款的额度提高了整整两倍;与此同时,《送审稿》将对违法违规结果的惩戒改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这意味着,一旦通过,新法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态度将“只论动机、不管结果”。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原来只有造成损害结果以后,才负赔偿责任等,但是食品和药品不一样,药品可能是劣质吃了就会造成损害后果,但是食品即使添加了一些对人体健康不利的添加剂,或者其他的,不会吃了就出现问题,这种情况很少,只惩罚结果*后受惩罚的人很少,也不能制止违法经营行为。只要有这种行为,不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都要进行惩罚,可以真正从源头上把食品安全搞上去,这是立法的一个新的思路。
与此同时,和新消法一样,“十五倍至三十倍”的罚则也面临“是否可以继续提高”的质疑。吴景明表示,从学术角度,“下有兜底、上不封顶”的惩罚固然有力,但作为法律,更要考虑实际执行中的平衡。
吴景明:作为专家,打击违法行为就应该采用下有保底上不封顶的做法,但是可能还得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因为我国毕竟不像发达国家的食品标准那么高,还得分步走,一步步来,相信以后逐步的法律制度严格后,咱们的食品质量能够和发达国家保持同样的水平。
四年前,要买吃的,超市、市场是大多数人的选择;随着网络交易、尤其是大型电商的兴起,四年后的今天,我们的食品购买渠道也发生不小的变化。对于这一新兴渠道,新法将如何规范?
提高罚额、变结果惩戒为行为惩戒,是为“严”。至于“新”,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表示,《送审稿》中也有不少。
徐景和:这次食品安全法增加一些新制度,比如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禁止婴幼儿配方食品委托贴牌生产等规定,同时也规定了一些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突击性检查等制度。
作为新兴的食品销售渠道,网络平台的发展在几年里毁誉参半。徐景和介绍,在拟定《送审稿》过程中,网络平台也是食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
徐景和:这次我们在修改过程中,也经过多方面的征求意见,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该取得生产食品经营许可;二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查验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三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生产经营许可证颁发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四是网络食品交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如果未履行上述义务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失的时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后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颁发地监管部门负责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实行监督管理。
对网络电商“先行赔付”义务的引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表示赞同。
吴景明:一般的销售,消费者可以当面去判断这个食品好坏、是否到期,它描述是否真实,但是网上(的食品)可能隐瞒了一些信息以后,消费者就无法判断这些东西,可能*后买到不是三无产品,就是过期、变质的产品这种情况。所以必须加重网络平台的责任,以便网络平台和经营者之间形成利用平台销售食品的时候更慎重(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