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龙头股份”)于近日收到我国境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15)沪二中民认(外仲)字第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的基本情况
2013年7月底,公司收到
2015年4月29日,公司收到我国境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15)沪二中民认(外仲)字第1号应诉通知书》,境外棉花商ICT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
公司已就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详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2013年8月1日公司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15),2015年5月7日公司重大仲裁进展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11)以及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定期报告“重要事项”中的事项概述。
二、公司应诉情况
公司在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后,协同公司律师提交答辩状并作相应应诉,公司主要应对措施及意见如下:
1、由公司律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请求;在应诉期间,公司律师从仲裁协议无效、公司未获得指定仲裁员的适当通知、仲裁庭超越权限、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不当、承认或执行裁决违反该国公共政策等方面认为,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对该起外国仲裁裁决应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
2、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承认该外国仲裁裁决的决定前,该裁决在中国领域内的法律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仲裁裁决情况
2016年9月6日,公司收到我国境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5)沪二中民认(外仲)字第1号),在该裁定书中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买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依法有效,仲裁程序符合当事人约定,涉案裁决不存在有违我国公共秩序,据此法院裁定如下:
承认和执行国际棉花协会有限公司就ICT棉花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贤丰棉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关于三份棉花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7月12日所作出的仲裁裁决。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元,由被申请人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上海贤丰棉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根据上述裁定,公司应向ICT公司支付货款价差、利息等费用共计约为650万美元。
四、对公司的影响
以上诉讼裁决影响公司本期利润,预计计提损失金额人民币约为4600万元。公司同时将加快对上海贤丰棉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追讨以减少对公司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15)沪二中民认(外仲)字第1号)。
特此公告。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8日THE_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