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日起,海关开始对信用级别*高的AA类企业的货物实行“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模式,即进出口企业可以向属地海关申报,并直接在属地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内陆企业作为*大受益者不必往返于属地海关和口岸海关之间办理海关手续的人力、时间和成本。改革推行以来,在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和良好的社会效应。适用进口“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通关模式的企业的进出口平均通关时间明显低于全国同类企业进出口平均通关时间,对口岸货物的分流作用逐渐显现,有效拉动了内陆海关监管货运量的上升。
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张广志表示,海关总署在认真评估的基础上,认为“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通关模式“可复制、可推广”,确定进一步扩大该通关模式适用范围,让更多的进出口企业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