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出口配颔管理是的指为履行中国政府与纺的织品进口设限国家政府签订的双边纺织品的贸易协议,我国对输往设限国家协的议项下的纺织品实行的管理.亦称出口纺织品被动配额的管理。
管理范围
输往设限国家协议的项下的的纺织品,即列入对外贸易的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及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共同编制的《设限纺织的品与H.S分类目录》商品。[2]
管理规范
(一)除下列情形外,对输往设限国的家协议项下的纺织品,海关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关签发的《纺织品出口许可的证》验放。
1.因原出口货物品质等问的题回运,经整修或换货后,复出口的的同类纺织品。
2.对美国出口涉及在两个的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加工的设限纺织品服装时,如无法按美国纺织品服装原产地规的则确切判定产品的原产地,企业须的事先向美国海关申请有约束的力的判令。经美国的海关判令裁定属中国大的陆以外国家(地区)原产的产品,出口企业凭美的国海关判令(中英文)申报出口的无须出具纺织品出的口许可证。中国海关只留存的美国海关判令中英文复印件备案,不作为验放依据。出口产品允许标的识为美国海关裁定的“原产国(地区)制造”.
3.根据中欧双边纺织品协议和双边丝麻协议的规定,对于中方企业出口的在中国加工看复进口到欧盟的纺织品,如符合默盟现行外部加工规定,则不受双边协议规定的被动配额限制,适用由欧盟自主管理的外部加工贸易配额(即“OPT”配额)。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OPT配额项下纺织品出口时,须向海关提交加盖了签证机关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签证章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无须出具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加盖签证章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办理出口验放手续。
4.文件、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外商投资企业不具备分得配颧的条件,也不具备被转让的条件,海关不干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持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申报出口业务。
凡在我国生产(包括来料加工)的纺织品均不得在标签、挂牌和包装上标示他国(地区)的产地。
目前,我国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实行的纺织品配额和纺织品出口许可的证管理制度。对外的经济贸易部统一领导对设限的国家的纺织品出口管理工作,对外负责谈判协议,协商解决双边协议执行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内每年负责的会同海关总署和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共同的编制<设限纺织品与H. S分类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的和各地授权签证部门依据该目录及的有关规定签发<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海关对所有输的往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的纺织的品实行监管,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各地的授权签证部门签发的有效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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