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五粮液对“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滨河集团须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向五粮液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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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五粮液与滨河集团间的商标权纠纷已经持续多年。2010年,五粮液方面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很多“N粮液”系列傍**产品。众多傍**产品中,甘肃滨河集团的“九粮液”、“九粮春”产品销量较大。五粮液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1月,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不侵害“五粮液”、“五粮春”商标权。五粮液不服一审判决结果,随即再次上诉。北京高院于2016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五粮液继续上诉,*高法认定“九粮液”、“九粮春”侵权的再审判决。
五粮液集团代理律师表示,此次“五粮液”胜诉是一个全国法院审理傍**类案件的示范案例,而且对于淡化驰名商标的案件审理都有积*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