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新疆棉花加工企业:
按照《关于明确新疆棉花加工企业加工成包皮棉加工批号编码规则及相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第37号)规定,棉花加工企业应以加工批为单位进行入库。为便于加工企业组批、运输、入库、申请公证检验,现将组批规则补充通知如下:
一、每个加工批为152 0173 3840包或93包,如不足152 0173 3840包或93包的,可以据实单独组成加工批。
二、同一籽棉大垛、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棉包可以合并组批并申报检验。
特此通知。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中国纤维检验局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