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6月19日下发《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其中服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粘胶纤维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