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不得以药膳名义食用野生动物

百检网 2021-12-28

  南方日报讯 (记者/余嘉敏)近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下称《条例》)。其中明确,食用禁食野生动物*高可罚动物价值20倍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购买、出售禁食野生动物*高可罚30倍罚款。

  《条例》明确了禁食野生动物的范围,包括三类:一是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二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三是法律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条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人工饲养、交易、运输、寄递、储存禁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针对传统中医药中存在对禁食野生动物的使用情况,《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或者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对与禁食野生动物相关的违法行为,《条例》明确了罚则。其中,对在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经营场所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由广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分别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或者处野生动物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为,《条例》明确由广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对《条例》施行前已合法存在的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养殖户、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条例》规定了相应救济措施,即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帮助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并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条例》鼓励社会监督,设立了投诉举报奖励制度,还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检察机关可对有关部门违法履行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工作职责或者不作为,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条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分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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