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冷藏冷冻食品”成为疫情防控的热点话题。为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先后印发《关于对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的通告》(下称《通告》)、《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依法进行备案,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冷藏冷冻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冷藏冷冻食品入库出库查验关。
根据《通告》,广东省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向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也就是说,需要备案的是本身并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仅开展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受托方。”据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冷藏冷冻食品的质量安全与冷链过程控制紧密相关,贮存不当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由于这类单位不实施许可管理,无需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为加强对此类主体的监管,按照“四个*严”的要求督促贮存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通过备案的方式,纳入到食品监管部门监管视野。
在办理期限方面,《通告》按照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营业执照领取时间的不同,明确了相应的备案时间。其中,新开业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通告》发布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告》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完成备案。该《通告》自9月5日起实施。
除了规范备案管理工作,广东全面加强冷藏冷冻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省农贸市场疫情防控工作专班有关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冷藏冷冻食品委托贮存、运输服务纳入到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日常监管中。加强对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巡查,逐条逐项落实主体责任。
《通知》强调,对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进行查处。在检查过程中,对温度湿度不达标、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作等问题,要依法查处。发现涉及产品质量、产品来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查清冷藏冷冻食品来源和流向;涉及种植养殖、进出口、运输环节的,应当依法移交或者通报农业农村、海关、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