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产保供政策再加码!9月10日,国办对外发布《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意见》在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方面明确提出推动生猪生产科技进步,加强现代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实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提升核心种源自给率,提高良种供应能力。
随着非洲猪瘟问题的持续,全国因非洲猪瘟扑杀的生猪已经超过1000万头,生猪出栏量减少带来了猪肉供应的紧张,*终反映到市场猪肉价格的连续上涨上。
与此同时,日益严厉的环保督察,加上督察过程中确实查处了一些污染严重、环保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让一些地方政府将养猪与环境污染划上等号,对养猪实行“一刀切”。
湖北南部某地一位养殖户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当时由于环保设施不过关,环保督察后要求一个较为集中的养殖区整改,而当地政府则直接对该养殖区域养殖户全部取缔,把原本不属于禁养区的区域划为禁养区。
养猪是不是等同于环境污染,禁养区划定有什么要求,划定的目的是什么,生猪养殖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哪些环境问题?
近日,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多位行业内专家进行了集中解答。其中,浙江大学教授罗安程介绍,一些地方政府打着环保旗号,利用划定禁养区,挤压和限制包括生猪在内的畜禽养殖业发展。将自然村划定为禁养区,还有个别县区打造“无猪县”。
有些地方养殖业受打击和挤压
湖南农业大学教授吴根义介绍,当前影响生猪产能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非洲猪瘟疫情和猪周期同期叠加的影响。
其中,按照当前防疫的要求,一旦发现疫情,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生猪都需要进行扑杀。据媒体分析,截至目前,全国因非洲猪瘟已扑杀生猪1000多万头,严重打击了养殖场户的积*性。
受2018年生猪价格走低的影响,母猪存栏下降,从2018年下半年至今,生猪存栏随之下降,目前正处于猪周期的产能低位。
吴根义认为,受非洲猪瘟疫情、猪周期下行等因素叠加影响,今年以来,生猪产能出现了10年未有的大幅下降。监测数据显示,7月比6月又减少生猪存栏3270万头。而生猪价格随之上涨,8月份同比涨幅超过80%,达到历史*高点。
吴根义说:“因为生猪等畜禽养殖不能给当地政府带来税收,还要占用土地,需要当地政府承担防疫、食品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风险和被追责的压力,一些地方政府发展生猪等畜禽养殖业积*性不高,甚至借着环保的名义打击和挤压养殖业发展。”
同时,非洲猪瘟的传播途径较为复杂,目前尚无有效的疫苗,让养殖户对复产的信心不足。
中国农科院研究员朱昌雄称,非洲猪瘟传播途径复杂,在生猪养殖、屠宰、输送、消费过程中都有可能传播。同时,非洲猪瘟病毒基因类型多,数量庞大,免疫逃逸机制复杂多样。现阶段已研制的一些疫苗并不具备完全消灭非洲猪瘟病毒的能力。
数据显示,母猪和生猪存栏持续下降,截至今年7月,生猪存栏同比下降32.2%,能繁母猪同比下降31.9%。
禁养区不是禁止所有养殖行为
划定禁养区成为了很多地方政府取缔养猪场的法律利器,但是,什么地方都可以划为禁养区吗?禁养区内是不是就不能有任何养殖?
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公司研究员贾生元介绍,《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区域,禁止建设省级政府确定规模养殖标准以上的养殖场。
贾生元认为,禁养区划定的首要目的在于防范环境风险;其次,规模化养殖场粪尿产生量大,散发的恶臭气体会影响生产生活环境;再次是为了防止破坏风景名胜区景观、环境和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系统。
贾生元强调,应该明确,禁养区依法禁止的是规模以上养殖场所或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并不是禁止所有的养殖行为。此外,禁养区划定一定要严格限制在法律法规(包括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发的法规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不能随意扩大,更不能以改善环境为由,利用划定禁养区清理养殖业,以清理代替治理。
实际上,禁养区划定对当前生猪存栏不足的影响甚微。2018年**例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之后,全国禁养区涉及关闭和搬迁养殖场约1000家,涉及畜禽产能折合生猪约205万头,约占全国生猪存栏量的0.6%。
现实情况是,禁养区却成为了一些地方环境治理的“利器”。罗安程介绍,由于地方对畜禽养殖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解不到位,把握不准,加之一时找不到可行的治理方式,认为养殖就等于污染,要根治养殖污染就必须清理养殖业。
罗安程指出,一些地方政府于是打着环保旗号,利用划定禁养区,挤压和限制包括生猪在内的畜禽养殖业发展。如将所有河流湖库周边200米、500米划定为禁养区,将铁路公路沿线一定范围划定为禁养区,将自然村划定为禁养区,还有个别县区打造“无猪县”。以致广大农户对环保的政策也产生了误解,认为搞环保就是禁止养猪,“环保禁养”“环保清拆”等说法比较普遍。
为此,罗安程建议,当前必须进一步明确禁养区的概念、划定目的、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禁养区的划定和管理,指导和推动地方坚决、迅速地取消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禁养规定。
沼液等液态粪肥还田不是排污
我国畜禽粪污产生量巨大,每年达38亿吨。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率不足70%。**次污染源普查数据显示,畜禽养殖业COD排放量占农业源排放总量的96%,占全国总量的近一半。
畜禽养殖业发展的同时,解决好粪污治理等环保问题变得尤为重要。但是,目前在粪污资源化方面,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对粪肥,尤其是沼液、肥水等液态粪肥还田的适用标准把握不准。
山东省农科院研究员盛清凯介绍,据了解,一些地方常常将沼液等液态肥视为污水,将还田视为向农田排污,而予以禁止。还有的,将液态肥还田混同于灌溉或排放污水,要求液态肥要经过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或污水排放标准后再“达标还田”。这些误解,都对粪污资源化渠道的畅通产生了不良影响。
盛清凯建议,应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统一认识,帮助地方进一步理清粪污资源化相关适用标准,正确判断沼液等液态粪肥还田的性质,不是排污、不是灌溉,而是施肥。进一步明确沼液等液态粪肥还田,不适用污水排放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而要适用沼液、粪肥还田的相关标准。
与此同时,中国农业大学教授董仁杰称,截至2018年底,生猪养殖规模化率仅为49.1%。规模以下养殖户产能还占到总产能的一半多,户数上则是绝大多数,占99%以上,点多面广。目前,我国规模化养殖场粪污资源化率为70%。调研发现,规模以下养殖户粪污乱堆乱倒则比较普遍,严重影响农村环境质量。
生猪补栏复产过程中,规模以下养殖户将占有重要份额。但绝大多数养殖户经济实力差、技术水平低,如果指导和帮扶不到位,大量粪污乱堆乱倒和直排,将会造成严重污染。
董仁杰建议,要指导和督促养殖场户配备基本环保设施,依法配备雨污分流和粪污贮存腐熟等设施,为粪污资源化提供基本硬件保障,保证粪污“存得住、能腐熟”;要改进粪肥积造和施用方式。引导和支持粪污资源化方式的创新,通过培育粪肥经纪人队伍,提高各种形态粪肥的商品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