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对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苏州稻香村)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北京稻香村)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要求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并要求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同时,赔偿苏州稻香村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115万元。
据了解,南北稻香村在商标方面的纠纷已长达十年,纵观近年来,中国各大品牌对于商标的争夺不在少数,反映了中国品牌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一次次纷争的背后是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断觉醒。
对于南北稻香村商标纠纷案件,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曾指出:解决稻香村商标纠纷须遵循四大原则,即尊重历史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竞争原则。
据了解,苏州稻香村创立于公元152 0173 3840年(清乾隆三十八年),持续经营 245年,拥有“稻香村”字号的在先使用权,是国家首批认定的“中华***”企业,“稻香村苏式月饼”制作技艺被列入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稻香村”品牌已构成良好的商誉积淀。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经过多年的持续使用,苏州稻香村享有具有*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稻香村”注册商标权。
针对此次判决结果,苏州稻香村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苏州稻香村的影响力持续加大,“傍**”现象层出不穷,市场出现很多“山寨稻香村”,严重的影响了市场秩序,本着为社会负责的态度,为制止他人攀附“稻香村”注册商标商誉,净化市场,苏州稻香村在全国各地对假冒稻香村发起维权打假行动已有100起之多,无一例外,均获得了支持。未来,苏州稻香村将继续运用法律武器,积*打击侵犯“稻香村”商标商誉行为,一如既往地致力于“稻香村”***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