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月26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近年来,消费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建立健全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召回制度,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说到消费品召回,我们来看一组对比数据:2014年美国实施消费品召回296次,涉及数量4781.56万件;欧盟实施消费品召回2087次;我国实施儿童玩具等消费品召回仅72次。与此同时,一系列国外企业开展消费品召回行动时选择性忽略中国市场的不合理现象频频上演。可以说,我国一般消费品的召回制度一直是“缺位”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造成困扰。近日,有一则好消息,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经通报WTO后正式颁布,并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这个话题,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李斌,北京同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綦晓芳作出了评论。
经济之声:据了解,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条例是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是相对比较成熟的召回制度。为什么要出台这样一个新规?
李斌:**召回所针对的产品是本身存在系统性缺陷,存在着一些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这个时候作为生产者,就负有法定召回的义务。前面提到的数据,绝不意味着中国的制造业水平超越了美国和欧盟,而是表明我们召回的力度是不够的,很多时候生产者没有主动召回,可能监管方也没有责令其召回,所以才出现这么大的差距。过去质监总局对于食品、药品、儿童玩具等都有过一些相应的部门规章,今年是把一般的消费品都纳入进来,而且有很多具体的措施。我们非常希望在明年1月1日新的规章实施后,出现更多的召回次数,把缺陷产品可能造成的伤害降到*低。
经济之声:那么,召回有什么好处?
綦晓芳:我国的召回制度和发达国家相比存在比较大的差距,这也跟我国目前适用的法律有直接的关系。我们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主要是产品质量法、消法还有民法中的民事赔偿制度,还有三包制度,虽然上述法律法规对消费者的权益形成了有利的保护,但是涉及缺陷产品召回的内容比较笼统,缺乏操作性。国家推行这个新的规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亟需法律同步进行保障,确保消费品的安全,同时也是加强监管部门的公权力,进一步加强跟国际接轨。对消费者来说,肯定是更有利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产品质量方面肯定会有很大的提升。
经济之声:消费品的概念应该是非常宽泛的,是我们每天生活所需要购买、使用的所有产品,所以,哪些消费品将被纳入召回范围*受大家关注。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规定,消费品召回的范围将实施目录管理,消费品目录由质检总局制定和调整,**从儿童用品和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开始实施。其中,儿童用品包括:儿童文具、儿童饰品、儿童用塑料制品、儿童家具、儿童用纸制品、儿童用皮革、儿童游艺设施、儿童鞋类、儿童纺织品、儿童服装及其他儿童用品。9类电子电器产品包括:家用电器、音视频设备、电线电缆、照明电器、电动工具、电器附件、器具开关及自动控制设备、信息技术设备以及电信终端设备。为什么要选择这些产品?
李斌:制订这个目录,**就是根据可能造成的伤害以及安全隐患的危险程度。我们也注意到,儿童是*需要立法进行特殊保护的群体,他们缺乏风险的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所以这次的召回管理办法,除了儿童玩具之外的所有儿童用品基本上都涵盖了。此外,电器设备在生活中也是很容易发生一些由于缺陷造成的人身财产事故,所以这样的物品也是先作出目录规范,其他消费品会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再补充制订新的目录,纳入到召回管理的范围。这种管理目录制度改变了先行根据不同产品分别制定单一的产品召回管理的立法模式。消费品统一召回管理的模式,从一定程度上节约了立法和司法行政的资源。
经济之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对实施召回的消费品,生产者应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风险,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如果生产者不自愿进行召回,那国家就要强制进行召回,如果仍不召回,是否会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
李斌:不仅仅是这样的。在制裁制售假冒伪劣甚至是有缺陷的产品过程中,要行政法和侵权法两条腿并行。你明知道产品存在缺陷,仍不召回,而且还进行生产销售,如果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健康,可以要求在侵权法领域进行惩罚性赔偿。我们希望在民事侵权领域让违法者承担高额的惩罚性赔偿,如果出现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建议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从经济成本的角度遏制它拒绝召回、不主动召回甚至抗拒责令召回的违法行为。
綦晓芳: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更多的是在出现危害后果之后,再对他进行强制的处罚。而缺陷产品召回的行政处罚力度还是不够的,如果能把这种风险防患于未然,可能会更好一些。
主持人:其中,消费者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綦晓芳:消费者肯定是要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比如说,为什么美国的召回制度发展的这么完善,跟美国消费者有强烈维权意识有直接的关系。
李斌:我们还需要理清一个概念,我们买到的消费品可能是有瑕疵的,但是瑕疵和缺陷是不一样的,比如这个产品不具备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但是并不对人身和财产造成不合理的危险,这个时候不叫缺陷,要按照一般的违约责任来处理。如果这个产品存在着一些额外的风险,可能对使用者和他人的人身造成伤害,那这就是一种缺陷。缺陷也分两种,一种是偶然性因素造成的,比如在生产过程中,同一批次、同一型号只有少数产品存在缺陷,不是一个系统性缺陷,这个时候不适用与召回。召回针对的是同一型号、同一批次普遍的危险。消费者作为*终的使用者和潜在的受害者,我们要去判断它有没有潜在风险,如果同批次产品都有,我们就可以向质监部门投诉举报,要求监管部门进行查处,这也就迫使企业在设计、制造之初,**要判断这个产品有没有不合理风险,这样就在制造环节产生了预防的效果,这也是召回制度的核心价值。
经济之声:此前,一些国外企业开展召回行动的时候,会选择性的忽略中国市场。现在有了这个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后是不是能解决这个问题。
李斌:我们寄希望于管理办法出台之后,能够使对产品缺陷召回的行为得到规范,我们期望它将来能够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得它不敢在中国市场上推行双重标准。
綦晓芳:管理办法的实施其实意味着我国的消费品在召回的管理领域,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所以进口商将成为进口商品的**责任人,与国内的消费品生产者负有同样的义务、同等的待遇。我国的消费品召回的种类和范围还不够广泛,还缺乏完善的法规制度包括详细的细则,我也是期望国家在后续出台比较详细的实施管理办法。这样有监管有操作有处罚,才能够更有目的、更有强度的来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