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获悉,福建省政府发出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今年先行在造纸、水泥、皮革、合成革与人造革、建筑陶瓷、火电、合成氨、平板玻璃等8个行业试点推行,力争2016年在所有工业排污企业全面推行。
福建省区别对待新老企业排污权指标的有偿获取。新(改、扩)建项目新增的排污权指标,需通过市场购买、政府出让等方式有偿获取。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要综合考虑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排污费征收、区域环境承载空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对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污染物产生指标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等,给予适当优惠。
排污单位可依程序自主交易处置排污权。对因生产波动或污染治理设施不稳定导致排污总量超出允许排放量的,允许短期租赁排污权,有效期不超过1年,且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多租赁1次。排污单位自愿放弃的排污权,或破产、关停、取缔、迁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由当地政府无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