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国务院2011年1月批准调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公布),海关总署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并予以公布,自2012年4月15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07年6月修订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公布)同时废止。
一、进境物品依次遵循以下原则归类:
(一)《归类表》已列名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
(二)《归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
(三)不能按照上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二、进境物品完税价格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一)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1.《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
2.《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
3.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二)边疆地区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税价格按照海关总署另行审定的完税价格表执行。
三、纳税义务人对进境物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的确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
海关征税的简要规则为:境外采购自用物品,邮件入境限额50元,旅客入境限额5000元,超出部分,按完税价格乘以税率征缴关税。
与海关总署2007年6月修订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对比,皮革等项目分类规定更细致,例如从笼统的皮革服装分为裘皮衣、皮大衣、皮上衣、皮背心、皮裤、皮裙等,税率自20%降至10%。
此外,原“所列完税价格与应税物品实际价格相差悬殊达到3倍(或1/3)及以上程度的,可采取另行确定价格原则或按物品实际价格计征税赋”的规定,现改为“实际价格为完税价格2倍以上或1/2以下的,需提供真实发票收据,依法确定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