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5日,被告单位泉州博世鞋服有限公司(下简称博世公司)总经理林远景与一名南斯拉夫商人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内容为:南斯拉夫商人向博世公司购买国际知名品牌阿迪达斯牌和耐克牌的运动鞋,单价每双25元至32元不等,合同总价款405556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人林远景在未经两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生产该产品,并将这些运动鞋转藏于晋江市灵源林口村某民宅内。
2004年8月24日,泉州市工商局、晋江市技术监督局查扣该批假冒运动鞋。经检验,这批运动鞋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2005年5月23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博世公司、被告人林远景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博世公司在被告人林远景的组织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认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由于该假冒商标产品尚未流入社会,以及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服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