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规避是继2000年反倾销、2002年反吸收之后,中国遇到的*新“杀手锏”。由于之前的反倾销和反吸收,部分中国企业选择了到第三国投资办厂,从而继续开拓欧盟市场。而反规避调查正是冲着这些企业而来。正如反倾销调查是为了防止倾销行为而成为众多国家惯用的措施,反规避调查也是在越来越多的出口商采取各种方法以规避反倾销制裁的情势下应运而生。
近年来,我国出口产品屡屡遭到外国日趋严重的倾销指控,并且随着指控的屡屡得逞,中国的出口贸易遭到巨大的损失,对相关产业的发展也形成了严重的威胁。例如,中国彩电已长达10年不能对欧盟出口,中国自行车长期不能对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出口。
据悉,在2001年被反倾销之后,确实有不少中国企业借道第三国,继续开辟欧盟市场。这些企业有部分企业,只是买一个证明文件,进行出口规避。如果所设立的海外企业仅仅是简单组装产品的、低成本的“改锥工厂”,那么,一旦被裁定存在规避反倾销的行为,则同样会被征收反倾销税,因为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法中都有反倾销规避和反规避的内容。
中国的钢丝绳、氧化锌和草甘磷行业,也曾遭遇到欧盟的反倾销调查,并被不同程度地征收反倾销税。这些行业的某些公司也曾采取了另一种手法来达到出口目的:在中国以外的第三国设立了一个壳公司,把自己的产品先出口到第三国的壳公司,然后再通过第三国向欧盟出口,从而达到规避欧盟关税的目的。这种做法通常被称为“规避”策略。不幸的是,欧盟很快发现中国企业的玩法,将反倾销措施延伸到第三国,并开展了反吸收和反规避调查,并在短短的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又把中国企业的吸收和规避措施封杀了。
应当承认,国际反规避的法律制度经过上百年的“磨合”,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比较全面的制度。我国企业要想在游戏中获胜,就要研究它、熟悉它、利用它。对反倾销反规避的有关规定,既要遵守,更要会用。一方面要学会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对方的法律法规为自己争取利益,运用适当的规避方法进行合理的规避,使遭遇反倾销的产品重新打回国际市场,*大限度地保护我国出口商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学会利用反倾销来保护自己,在受到对方产品规避打压下,通过积*申请反规避措施,“以其之盾,防其之矛”。反倾销中经常存在规避问题,应该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国内申请企业应注意研究反倾销中出现的各种规避形式和方式,一旦有证据可确定国外企业某些进口措施为规避行为,就要按照相关规定提请调查机关调查和采取反规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