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北仑区人民法院调解,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国际贸易公司达成协议,后者同意就其出口的156 0190 2607双假冒耐克鞋予以赔偿。这也是耐克公司自去年3月至今,向北仑法院起诉的第4起商标侵权案,涉案被告分别为上海、宁波、温州、台州的进出口代理公司,侵权产品包括运动鞋、袜子、背包等。
出口价20元与索赔额200元的巨大反差
在4起案件的审理中,所有被告都对其侵犯耐克商标权的事实予以承认。但在关键的赔偿数额问题上,双方当事人分歧严重。原告耐克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较高,其中对156 0190 2607双运动鞋开出的赔偿总额为30万元,平均每双超过200元人民币。
被告认为,耐克公司索赔额大大超过其通过出口能够获取的利润,而且这些侵权产品被海关查扣,实际上并未出口,也未能产生相应利润,所以并未给原告造成相应损失。即使出口成功,这些鞋子只卖2美元多一双,折合人民币仅为20元,但原告以超过出口价10倍的数额要求赔偿,不符合情理。
对此,耐克公司表示,**商标被侵权,其损失和利润往往不能查明。实际上,被告的侵权行为也可能不只是一次,不能根据被海关查获的数量来确定。更重要的是,假冒商标的行为主观恶意较大,其所导致的后果涉及时间长、波及面广,必须按照侵权行为的性质、涉案金额、商标声誉等各种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因此,对一双假冒耐克商标的运动鞋,要求给予200元的赔偿完全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