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官方公报近日刊登第33/2010号规例,对鞋履分类进行了新的规定,以方便欧盟对鞋履分类中的“鞋面”进行了更加明确的界定。欧盟是东莞鞋企出口的主要地区之一,海关方面提醒出口欧盟鞋企注意该规例,以了解出口产品的所属类项和税率。
新规源自欧洲法院裁决
欧盟境外输入产品,进口商须缴付共同关税,且根据产品的类别和原产地的不同,共同关税的税率也有所不同。近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的第33/2010号规例,对合并名目中不同类别的鞋履使用术语进行明晰,以方便欧盟对每类鞋履评估税率。
第33/2010号规例是根据欧洲法院对鞋履关税名目诠释的裁决而通过。2008年5月22日,应丹麦税务部和鞋履贸易公司Ecco Sko A/S的诉讼请求,欧洲法院对合并名目中的6403号产品(鞋面用皮革制造的鞋履)及6404号产品(鞋面用纺织原料制造的鞋履)进行释义。鞋履贸易商声称该款凉鞋应归入皮面鞋履类别,但税务部却错误归入用纺织原料制造鞋面的鞋履类别。如何分类将对关税多少产生影响,如依照税务部的分类,关税将增加9%。
由于这宗法律纠纷,欧洲法院须诠释何谓鞋面,才能裁定该款凉鞋的分类。法院强调,判断产品在海关范畴应如何分类的决定性准则,是产品的客观特点和特性。
以“步行测试”来判断“鞋面”
基于这项准则,欧洲法院决定通过“步行测试”来评估某种物料是否可以称为“鞋面”。根据这项测试,当某种物料支持穿着者的足部,让穿着者能使用鞋子走路时,该种物料便具有鞋面的特点。法院认为,不能单单因为某种物料形状和鞋面一样,例如衬里,便把它界定为鞋面。
配合欧洲法院的裁决,第33/2010号新规例采纳了这种“步行测试”以评估某种物料是否鞋面。新条文已加进合并名目(第2658/87号规例的附件)第64章的诠释中。
第33/2010号规例还特别提及需要系稳装置的鞋履。例如,需要系鞋带才能穿着行走的鞋子,得系上鞋带才能进行步行测试。否则,在这类个案中,将没有物料能通过步行测试,因而不会被评定为鞋面。
据了解,欧盟是东莞鞋企出口的主要地区,海关方面提醒出口企业,即使了解*新法令以及鞋履分类方法,准确判断税率情况,第33/2010号规例只适用于鞋履,现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