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内*大、世界知名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负责人,王生长博士曾连续参加了*近的四届ICCA大会。在他看来,每届ICCA大会聚集的数百名世界仲裁领域**的专家、学者都会带来各自的经验和智慧;而且,根据ICCA大会的传统,每次都是选择一些热点及有前瞻性的话题加以讨论。本届ICCA大会在中国举行并且由他和他的同事亲自“操办”,自然更寄托和倾注着他的期望和心血。本届ICCA大会能在中国召开,和我国的国际经济地位与CIETAC的工作密不可分。但王生长并没有满足于今天的成就,他对记者表示,在仲裁前辈们完成中国仲裁的创建,推动中国仲裁与国际接轨的基础上,现在的任务是进一步提高中国仲裁机构的现代化水平,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地位,以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
仲裁业要溶入市场经济
王生长介绍说,适应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CIETAC大力推行行业仲裁,这是以前从未有过的。过去涉外商事仲裁具有一定的垄断性,CI-ETAC在国内是对外商事仲裁的**机构。156 0190 2607年《仲裁法》颁布后,从第二年起国内组建的、有涉外仲裁权的仲裁机构达到174家。国际商事仲裁本身是服务行业,是专业的法律服务行业之一,因此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溶入市场经济之中。为此,CIETAC改变生存方式,要主动宣传自己,扩大认知度。CIETAC去年进行机构改革,设立了仲裁事业扩展部门,这也是借鉴国际仲裁机构的作法。CIETAC还和有关组织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从“块块推广”(区域性扩展)过渡到“块块推广”和“条条推广”(行业性扩展)并举,侧重于“条条推广”。
王生长指出,CIETAC和商会、协会在很多方面是可以实现优势互补的。商会、协会拥有大量会员,而他们就是CIETAC的潜在的用户,而通过仲裁服务,也可以增加商会、协会内部的凝聚力。商会、协会内有不少专家,可以吸收为CIETAC的仲裁员。仲裁机构和商会、协会都是服务性机构,容易以平等身份实行合作。目前CIETAC已在下列领域与商协会展开合作:推荐仲裁委员会的专家在该行业普及仲裁知识,传授仲裁经验,扩大仲裁认知度;推荐载有贸仲仲裁条款的格式合同;与有关商协会建立密切的联系机制,将它们协调、调处的案件纳入调解仲裁的渠道;推荐仲裁员人选等。在条件成熟时,CIETAC将与有关的商协会合作建立特定行业仲裁中心。CIETAC还将在国有特大型和大型企业,在获得外贸经营权的国有和民营企业中推广仲裁。
据王生长介绍,经过努力,CIETAC与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已经签订合作协议:设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协会推荐粮食行业专家担任贸仲仲裁员,视必要制定粮食行业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规则;协会采取相应的措施,规范粮食行业格式合同,订立在贸仲仲裁的条款等。与中国皮革工业协会、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也达成合作共识或意向。CIETAC希望在2008年之前,在一些重要领域都能建立行业的仲裁中心,把CIETAC的仲裁机构做大做强。
仲裁业要向国际惯例靠拢
王生长说,近年来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有了很大的发展,这和我国颁布《仲裁法》、*高院发布有关司法解释是分不开的。全国每年受理的仲裁案件都有很大的增长,去年增长达40%。现在全国受理的仲裁案件有30000多件,仅次于美国。但随着仲裁案件的增多,特别是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一些不适应的制约因素也表现出来。例如,从整体上国家对商事仲裁采取的政策客观上缺乏统一的规划和协调。王生长认为,当务之急是国家协调立法、司法和行政等部门,制定一个有利于仲裁发展的政策,比如说制定出适合于仲裁服务的财务政策、财政政策,制定出法院支持仲裁、按照有利于仲裁的政策来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这样的政策。我国应当实行“友善的仲裁政策”,为它提供更宽松的政策,并且要适应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在政策和法律法规上向国际惯例靠拢,吸收新的国际理念,进入应当进入的国际组织。
王生长对目前法律与仲裁面目过于接近表示担忧。他指出,仲裁与诉讼是有区别的。1979年,我国颁布的**部涉外经济法律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就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中国或外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对外国当事人来说,来中国投资可能会有一些担心和疑虑,不清楚能否保证获得公正的待遇;而仲裁能让当事人有更多的选择,包括选择仲裁员、选择仲裁机构、选择适用法律等,使得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会有更多的把握,消除顾虑,增强与中方进行合作的信心。同样,仲裁对中国当事人解决经济纠纷也有其便利和快捷的优势,商人们为了更好地经营,宁可寻求以仲裁或调解尽快作个了断,也不愿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以及更多的金钱花在烦琐的法律程序中。因为仲裁与法律解决纠纷所要求的刚性规定有所不同。如果仲裁都套用法律规定,那么仲裁解决纠纷的优势就失去了,而这对经济的发展也是不利的。王生长还指出,现有的一些对仲裁行业的规定还有许多计划经济的痕迹,例如外国律师参与仲裁代理问题,仲裁费用与“收支两条线”问题,仲裁定价问题和人事问题等。
竞争有助于提高仲裁水平
谈到WTO条件下我国涉外商事仲裁面临的竞争,王生长认为,竞争虽然包括国内仲裁机构相互之间的同业竞争,但主要是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仲裁的竞争,因为现行的法律并不能排除外国仲裁机构来中国进行仲裁。中国作为世界*大的市场之一,也越来越受到外国仲裁机构的重视。他认为,这种中外之间的竞争有助于提高国内仲裁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他说:我们并不赞成利用行政手段对国内仲裁机构实行保护。事实上,即使阻止外国仲裁机构进入国内,也并不能增加国内仲裁机构的受案数量,因为涉外仲裁在国际上具有流动性,是凭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如果国内仲裁环境不够友好,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协议选择到外国仲裁,而不在中国仲裁。可见,中国的仲裁、中国的法律只有更加开放,更加现代化,更加与国际通行作法接轨,创造一个对当事人更加友善的仲裁环境,才能促进中国仲裁事业的良性发展。(国际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