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 环保总局2005年105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百检网 2022-02-11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宏观调控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加工贸易管理有关规定,将部分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详见附件目录一)。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对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如仍未完成复出口的,到期后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

本公告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4年第55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6号公告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5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同时终止执行。

附件: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环保总局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链接: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禁止类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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