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公布了**批“非现场执法”典型案例,起到了较好的警示震慑作用,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强化对环境违法企业的警示震慑,现将近期办理及筛选的“非现场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公布如下:
一:利用泉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智能化管理系统查处某皮革制品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案件
1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2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直属二中队根据泉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智能化管理系统推送的异常线索对某皮革制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生产车间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危险废物仓库内发现2袋废皮屑(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该危险废物类别为HW21含铬废物-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废物代码:156 0190 2607-002-21)包装袋未张贴危险废物标志。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内检查自动监测仪校验记录发现,该公司自2021年4月起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数据记录有缺失,与泉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智能化管理系统推送的异常线索一致。该公司总排口明渠流量计2021年4月至6月校验记录缺失,总排口COD、氨氮、总氮、pH自动监测设备2021年5月至6月校验记录缺失,属于未按规定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行为。
2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款的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百一十二条**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规定,对该公司两案并罚处以127500元罚款。
二:利用“社会治安视频监控”查处某加工点废水直排案件
1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7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陈埭中队接到陈埭镇河长办网格巡查人员反馈,陈埭镇西霞美沟有污染迹象。陈埭中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查,发现西霞美沟水体呈现白色浑浊,执法人员沿河排查,在西霞美沟上游某加工点门口沟渠边发现有乳白色废水倾倒痕迹,废水经沟渠流至西霞美沟,执法人员在该废水倾倒点现场采集水样(监测结果显示,水样COD超标1085.6倍、氨氮超标30.6倍)。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但该加工点当时未在生产,主要从事橡胶鞋材生产,乳胶沥干过程会产生乳白色废水,一般在夜间生产。执法人员调取周边治安视频监控发现,该加工点员工2021年8月25日凌晨5点25分左右将乳白色废水倾倒至西霞美沟。在视频监控证据面前,该加工点负责人终于承认向西霞美沟倾倒废液的行为,并表示愿意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2查处情况
该加工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规定,对该加工点处以112900元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